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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这个医疗事故怎么索赔损失

时间:2012-03-03 01:57来源:玲玲儿 作者:海空343698711 中国法律网
我妈血糖高 去诊所看病 医生给开的中药(中药沫灌的胶囊),吃了一个多月后老感觉恶心呕吐 那医生楞说没事,家里不放心就上市医院做了检查 结果检查结果是急行胃炎和药物中毒性肝损伤 而且不轻 住了十几天院轻点了就出院了(花了5000左右) 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后后问那个医生索赔了3000块。在家又过了五六天又开始恶心呕吐又到医院住院治疗了半月,(这次花了多)。出院后又找医生索赔 他却装傻不承认,轻问如果起诉的话 能胜诉吗 能索赔多少钱 都索赔什么项目。分不多 望懂法律的人士帮忙看下
那就自认了吧,没有证据如何指正是那医生的过错? 去诊所看病时医生给开的中药(中药沫灌的胶囊),应该有病历记载和医药费清单吧?还有上市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是急行胃炎和药物中毒性肝损伤,医疗。这个检查单据应该还保存着,另外问那个医生索赔了3000块有否字据等,如果诉讼这些是关键证据。 依据所述应该是能索赔的,因检查结果是急行胃炎和药物中毒性肝损伤,如果是私人诊所能够胜诉的。药物中毒性肝损伤有否具体的损害等级?即轻度、中度、重度,有这个等级就能对应伤残等级才能具体赔偿。必须保存好病历和所有的检查单据,这是证据诉讼必须要的。 还有请上以下网页查看有关肝损伤情况,希望有所帮助。 附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医疗。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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