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医疗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lt

时间:2012-03-03 23:43来源:tianyu528 作者:雨蒶飛de博客 中国法律网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较量, 在医疗纠纷频发的当下,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似乎带来了一丝曙光。同时,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站在生死路口。我不知道 尸检 。那么,《侵权法》和备受争议的《条例》相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债权责任法的冲突与解, 上述问题表面上均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实质问题是医患之间的激烈冲突、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评判与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等诸多现实法律问题。 关键词:手术签字 医院救治 医疗事故 法律责任 “拒签”事件由来之一 : 在某医院,

上海:严重医疗事故可以吊销医院执业许可证, 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中,四级医疗事故被定义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并且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老年痴呆患者需做哪些客观检查。你知道手术同意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概念的界定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技术事故,则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2) 按照学者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不仅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还

乌鲁木齐男科,记北京宣武医院严重不负责任,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于本月起实施,各级医疗机构如发生医疗事故的,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据介绍,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

研究: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 对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构成医疗事故但认定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官可以依照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医疗过错作出识别和判断,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全部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这就是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⑻。 《医疗事故处理条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在处理具体的医疗事故中,我们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把握其责任性质和处理规则。 ( 一 ) 、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与责任竞合 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国内外民法立法、判例与学说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众说纷纭,或为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判定的潜规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宣武医院的医生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草菅人命,已成不争事实。父亲去世后,他们没有对引起过敏的鱼精蛋白进行封存,更不用说责任的医生。本是万家团圆的春节,却成为我父亲的忌日。是到了宣武医院整顿医疗作风的时候了。(以上吉院长

浅谈“拒签”事件与医疗事故责任的现实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民事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侵权责任,即一般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