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胡凯)4月11日,随州一名五旬男子,因肚子痛而住院。哪知,住院输液后猝死。死者家属质疑院方打错药,才致该男子死亡。
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马某今年53岁,系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人。当天早上7点左右,马某因肚子痛住进了随州市中心医院永康大楼四楼的6号病床。上午打了两小瓶注射液后,病情得到缓解。接近11点时,医生为马某做了灌肠手术。下午1时许,护士为马某输入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起初,马某浑身难受,几分钟后,其手上皮肤开始发紫,脸色发白。下午1时30分许,马某猝死在病床上。
死者家属发现,给马某输液的药瓶上,注明的病床号是12号陈先生。家属据此认为,马某死亡的原因是医院打错了药。而院方表示,并没有打错药。
事发后,死者家属拍照取证。目前,医院对此事还没有给家属明确的答复。
死者是我男朋友的父亲,我都没有机会叫一声爸爸就走啦!现在已经安葬啦!但是医院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我们不知道以什么样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所述:医疗事故索赔。家属发现,给马某输液的药瓶上,注明的病床号是12号陈先生,并已取证,建议去该院医务科复印有关病历,包括所有检查及医嘱单、缴费清单等就诊证据,缴费清单和你们取证的应该就能说明打错药物,如果起诉以人身损害赔偿,那样有死亡赔偿金, 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医疗事故的则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可以找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跨地区的做司法鉴定。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学会http://www.5law.cn。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建议上以下网页咨询 您好: 如果医院存在过错的话,你们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所说的都是事实的话,那医院存在过错。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方承担。 急腹症应当有临床检查和检验证据,在未初步诊断的情况下,施行医嘱,致患者死亡,属于死因不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