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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杀人两审均判死刑 艰难上诉终获无罪释放

时间:2012-03-23 00:49来源:报春玉兰 作者:朵墨渲染 中国法律网

被控杀人两审均判死刑 艰难上诉终获无罪释放

来源:新华网河北频道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01

  新华网频道12月14日电 由于被指控故意杀人,一审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判证据不足,终审宣判被告人无罪。法学界的有关人士认为,一审和终审判决如此悬殊,在全国不多见,在河北更是罕见。这表明终审法院在关乎人命的判决上所持的慎重态度,以及高级审判机关推行“疑罪从无”法理的决心。

  据燕赵晚报报道,2005年12月7日傍晚6时许,卸下沉重的镣铐后,67岁的沧县杜林镇刘李庄村农民李春兴缓步走出看守所大门。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愣是闯过两道“鬼门关”,重获新生。

  对于李春兴来说,这是一个悲喜交加的日子。悲的是,自己原本没有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却被两次判处死刑,险些做了“枪下冤魂”;喜的是,经过两年多的上诉,终获无罪释放。

  面对“生死两重天”截然相反的结局,李春兴不禁痛哭失声。

  “谁知道我还会活着回家”

  “我被冤枉得都死过两次了!……谁知道还会活着回家。”满脸疲惫、头发花白的李春兴老人提起自己所经历的这一场“牢狱之灾”,嘴唇发抖,眼里噙着泪水。

  李春兴是市沧县杜林镇刘李庄村的农民。

  “现在回来了,可总感觉脚腕上还像是拴着铁链儿似的,老不敢迈脚。”李春兴说,自己简直就是做了一场噩梦。两年多前,刑警大声叫喊的“把杀人犯李春兴带上来!”那句话,现在还是感觉特别刺耳;坐在椅子上,长时间不让睡觉,一眯眼就会被捅一下脑袋,至今还不能忘记……

  李春兴还回忆了两个细节:公安局的刑警曾经骂他,自己犯罪还让家里人跟着受苦,那是缺德!他这才知道,老伴儿和小孙子也被警察抓来了,心里感到非常内疚;后来,还有一个中年男子悄悄地劝他说,老李,杀人的事关键在证据。如果有证据,不是你也是你;如果没证据,是你也不是你。你就是招了也没事。

  “我只好违心承认是自己杀了李树行”,李春兴说,后来警察紧接着问如何杀的、凶器在哪儿等等,他又说不上来。

  “案子前前后后经历了两年多,每次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人审问我时,我都大喊冤枉。”李春兴说,好在现在改判无罪了,这第二次生命,可是省高院给的!

  2005年12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李春兴的无罪判决书发往沧州。5天后,李春兴被宣告无罪释放。

  “拿到判决后,我都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整整两年半了,我可一直盼着这一天呀!”李春兴感慨不已。

  一审法院两次审理均判死刑

  李春兴曾经两次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这一切,都要回溯到两年多以前。

  2003年7月21日, 医生的义务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人郑春荣、李晓敏、李晓英、李晓忠亦向沧州市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约一个月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随后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春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根本没有杀人,怎么能判死刑?我是被冤枉的呀!”李春兴眼含泪水说:“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就得上诉!”

  然而,李春兴家里已是一贫如洗,根本请不起二审辩护律师。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春兴实施法律援助。随即,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康君元律师无偿为李春兴提供法律援助。二审当中,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工作,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详细调查了李春兴一案。2004年5月26日,该院以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个多月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称,2003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春兴看到原村支部书记李春义的羊在吃别人家的枣树,感到很生气,加之此前与李春义有矛盾,当晚被告人李春兴拿斧子来到李春义的枣树地里,砍了李春义家四棵枣树。

  2003年6月6日,被告人李春兴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怀疑是村干部向公安机关报的案,又想起和现任村支书李树行的矛盾,当晚,被告人李春兴便产生了杀害李树行的念头。随即来到李春树家的新房处,找到还在看麦子的李树行,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朝正在熟睡的李树行头部狠打一棍,李树行因被钝性物打击致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颅内出血,颅内压升高,压迫抑制生命中枢而死亡。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春兴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并采信了七个证据。

  其中有两个证据出自李春兴的口供。其一,被告人李春兴供述了砍毁前任村支书李春义家枣树的情况,以及因与现任村支书李树行有多年积怨,于6月6日晚持木棍猛击李树行头部将其打死的情况,并有亲笔供词在卷。其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李春义枣树被砍和李树行被杀的现场情况与李春兴供述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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