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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促使政府放权

时间:2012-03-23 01:48来源:老张 作者:Tiramisu 中国法律网

  3月6日,在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小组讨论会上,有一段交锋很有意思,它发生在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和人大代表钟南山之间,不说是为了什么事,仅这两个出场的人物就一定是新闻了。

  在现场钟南山说,截止到去年10月,广东各种社会组织有个,其中大部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政府该管的和不该管的搞不清楚。想要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不做体制改革,很难做到。汪洋回应道,已经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评审哪些项目适合放权。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权力。有的法律规定使部门利益法律化。

  这是第一回合的交锋,第二回合中钟南山提出要搞自下而上的改革,突破制度障碍。汪洋说,改革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如果法律有障碍,我们一起去上访”。

  这两段对话你来我往,很有现场感,因为太符合两个人物的个性了。但如果不仔细分析对话的背景,会让人有种云里雾里的感觉。我们不妨先看一下钟南山提了什么问题。

  去年年底,有媒体报道称,广东将再次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一消息曾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你知道婚育证明。听说 医疗事故罪。但是这一改革创新之举显然遇到了制度上的阻碍,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正如汪洋所说,由于在立法的时候形成的利益部门化,导致有时候部门的权力是由法律法规来扩大和强化的,要下放权力首先要突破法律,但如果这样又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这也就是汪洋为什么会说“如果法律有障碍,我们一起去上访”的原因。这种说法很符合汪洋的坦诚直率的风格,但是事实也许并不需要那么悲壮。

  依法行政,规范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行政审批权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很多年前,从中央到地方就在积极地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审批行为是有上位法可依的。我国的在2003年出台,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结果,旨在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在法律出台前就有人指称行政许可法过于超前,事实也是如此,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过程并不容易,虽然在当时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从中央到地方清理了一些有悖于行政许可法原则的法律法规,但是一方面这种清理并不彻底;另一方面新的有违许可法的法规还在不断出现。政府权力的扩张并没有被一部行政许可法彻底遏制住。

  如今,广东再次着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政府权力,显然遇到了体制机制甚至法律法规上的障碍,需要从突破中寻找改革的出路,但是这种突破并不一定就是对法律制度的突破,相反法律制度恰好为这种突破提供了依据。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规规章,是改革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最新婚姻法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行政许可法自身可能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和调整,毕竟它是对2003年以前行政体制改革成果的一个总结,而且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们对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在认识上也会有所提高,这些都是法律修订的前提。但是依法推进改革毕竟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是可行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事实上,不仅是广东的改革如此,各地的改革都是这样。一提到改革很多人就想到要突破法律,其实并非如此。正如吴邦国同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所讲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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