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赵*,孙*,周五三人达成协议,赵*出资5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看看行政责任。孙**和周五均已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共同开设“**有限合伙饭店”,三人约定按同等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2004年5月饭店向银行借款10万,借期一年。2004年10月赵*要求退伙,孙*,周五协商后同意并返还5万退火结算,2004年12月,饭店因亏损解散,孙*,周五分掉了饭店剩余的3万元财产。据查,该饭店解散时负债15万。其中欠银行10万,欠蔬菜公司5万。另外,周五个人欠他人2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周五的债权人也诉讼法院,要求偿还债务(周五全部个人财产为1万元) 1.**饭店是否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2.赵*是否可以退伙?他退伙对**饭店会产生什么影响? 3.赵*退伙后,还要对**饭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吗?如何承担? 4.**饭店的债务如何清偿? 5.周五如何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与个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