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均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

时间:2012-03-25 19:57来源:译真译幻 作者:sweet 中国法律网
手术后管子遗留他体内一年,双方长期争议的焦点在于院方是否存在过错,承办律师紧紧围绕鉴定结论提出赔偿请求,由于医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能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百度快照 导管留体内折磨病人一年,医生称终生不取都行 华声在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赵炎其说,虽然医院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而且,医院至今也没有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任何处理。 医生:“这种导管终生不取都可以” 百度快照 手术后管子遗留他体内一年 红网 导致右侧的‘双J管’滞留体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赵炎其医疗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就此,1月10日下午,我们来到了湘潭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事发后,院方承认这是医疗事故,但是,希望患者能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这件事。医疗。 - 百度快照 非法行医损害他人健康如何定罪 搜狐 同时,笔者认为,将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能够认定为三级以上(除死亡)医疗事故的,均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钱顺泉 危桥致人伤亡 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国家行政赔偿 【案例】 今年1月,李某骑电动车载黄某经过甲桥梁(系政府管理桥梁)时, - 百度快照 接种疫苗引异常 法院调解获得补偿 中国法院网 某疾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为:疫苗所致慢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损伤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丙等。鉴定标准1993年公司法全文。原告家人为给原告治疗,花费了近十万余元,原告无奈只有将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给付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

女患者索赔20万 法院宣判赔2.8万,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知识产权法论文。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太原两案例入选"全国百优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接种疫苗引异常 法院调解获得补偿 ,之后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进一步将医疗事故细分,除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系死亡外,从一级乙等开始到三级戊等又细分为十等,以示损害程度的区别。从上述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损害程度,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该损害程度已“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故笔者认为,

怎样把握非法行医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庭审时,石狮华侨医院辩称,本案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相对应的患者并不构成伤残,因此朱细女九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朱细女表示,本案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在伤残鉴定问题上,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