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两份医疗鉴定,市级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省级鉴定为不属于

时间:2012-03-27 21:57来源:伊蒙红木 作者:童心驰骋 中国法律网
两份医疗鉴定,市级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省级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内幕) . 当事人做完手术以后已经一年无法进食,市级和省级的医疗事故鉴定完全不同,现在当事人的情况只有出国做手术,想要通过正常法律程序维权,如果告医院侵权,两份鉴定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但是你不要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 去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其实故意伤害罪。而构成医疗事故要件之一是“医院医疗行为之间与患者损害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只需要你来举证说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跟医疗事故鉴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两份鉴定结果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鉴定结果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 同时,你还要看医院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无犯罪证明范本。 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才算进到告知义务。
均有法律效力,你可选择再次重新鉴定,因为省级医院的鉴定明显对你不利。
法院一股会采用省医学会鉴定,当然你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具体带上病历咨询
靠,怎么鉴定的,建议先咨询律师,然后在考虑法律维权,了解里面的程序在说,如果你们要打官司就快点,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在做鉴定,然后让病人尽快去治疗
两份鉴定报告都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效力不分高低。 纵横法律网 陈七香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