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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

时间:2012-03-31 01:29来源:二哥混着 作者:窥视的狐 中国法律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两种方式,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从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活动。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怎样在网上挣钱。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医疗过错鉴定的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有如下不同:(1)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2)鉴定机构不同;(3)鉴定的目的和范围不同;(4)鉴定工作的委托方式不同;(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既然是两类不同的鉴定,相比看第72页。那么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该如何看待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呢?我们认为,医学会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所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而此争议已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损害事实进行技术鉴定所做的认定意见,其性质是专家证言,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而非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214/157496.html。其对法院认定事实不应具有预决效力。因此,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有权进行审查。法官可以依据审判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经审查,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及鉴定程序及结论合法,则可以采纳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依据。如果鉴定结论不合法,法院可以不予采信,而另行组织专家鉴定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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