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劳动案件律师 深圳福田劳动案件律师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某外商投资企业(外企公司)经由猎头公司介绍聘用黄某作为外企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职责是协助行政经理开展工作。聘用期为一年,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2003年1月16日,想知道医疗。在事先未通知黄某的情况下,外企公司以黄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3月23日,黄某以外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自2003年1月至裁决之日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黄提出的理由有二:一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二是公司在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深圳福田劳动案件律师 深圳福田劳动案件律师咨询
外企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如下解约理由:一是黄某在工作中不服从行政经理的领导,多次与行政经理发生争执,有相关员工的证言可以证明;二是黄在负责材料采购工作中违反公司公平竞争的原则,未同等对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三,医疗。鉴于黄的工作岗位的特性——行政管理性,公司在其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不可能对其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公司有关领导多次对黄进行批评教育,即是对其进行培训,因此公司在解约前已履行了对黄的培训责任,在黄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四,公司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已给予黄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相当于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黄某。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外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守法定的解约程序,事先未对黄进行培训,也未为黄调整工作岗位,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黄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外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如下:
1、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外企公司补发黄某自2003年1月16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
3、驳回黄某要求工资补偿金的请求。 深圳劳动合同的的作用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双方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便可按劳动合同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利益。
(2)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了书面合同,想知道患者的权利 。便于双方再劳动过程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端。
深圳福田劳动案件律师 深圳福田劳动案件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