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纠纷的狭隘性,以及《侵权责任法》作为新法的实施,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必要再存在下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弊端之一:医方有过错,但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判患方败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弊端之二:患方认为医方有过错,并且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但话语权在医学会,医学会往往鉴定为"瑕疵"、"诊断依据欠充分"、"治疗欠慎重"、"没有违反诊疗规范"、"没有踩红线"等等理由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甚至连"过错"二字都彻底回避。 当患方掌握的证据对医方不利时,医方便祭起了"医疗事故鉴定"这个"必胜"法宝,法院耍起了太极,医学会被推到风口浪尖.而患者呢,此时所有证据都敌不过"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