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我一直不明白,例如,A被杀,侦查机关将嫌疑人B逮捕,审讯过程中B死亡,按照刑诉法,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如果撤销案件,这个案子怎么办呢?B虽然死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B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人啊,难道案子就不继续侦查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患者的义务 。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相比看医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什么是表见代理。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学会http://www.5law.cn。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 具体针对你的疑惑,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前死亡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案件就此了结。学习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此时案件应当恢复侦查程序。 北京瞿凯俊律师,欢迎电话沟通交流,。 嫌疑人死亡后,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非嫌疑人所为,可宣告无罪。 1,犯罪嫌疑人并非犯罪分子,嫌疑人的意思就是说未经过证实,并且已经定罪的嫌疑者,那些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在羁押审查期间依然称为嫌疑人就是这个理由。 2,嫌疑人B死亡,并不代表案件终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说,若B死亡,无论B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对B的审查和追究就已经结束了,撤销的是对B的审查,但不代表A死亡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在B死亡后,撤销对B审查的案件,然后重新立案,侦查A死亡原因。直到有确凿证据证明B确系杀害A的凶手且没有指使者和帮凶,可以结案的时候,才能将整个案件撤销。 无论B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对B的审查和追究就已经结束了,撤销的是对B的审查,但不代表A死亡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在B死亡后,撤销对B审查的案件,然后重新立案,侦查A死亡原因。直到有确凿证据证明B确系杀害A的凶手且没有指使者和帮凶,可以结案的时候,才能将整个案件撤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