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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医疗事故吗,现在没钱起诉该怎么办?

时间:2012-04-06 19:26来源:月亮心情 作者:文雨 中国法律网
我是来玩月经后的 8-9天左右,感觉小肚不太舒服,去了当地的一家妇产医院做检查,当时医生说有点炎症,然后要求我做通水,说检查下能不能怀孕,一听这话我就挺紧张的,做了通水。但之前我还问医生,之前有过房事,能做吗,她说;没关系,可以做的。 做完之后,说是输卵管右侧通而不畅,然后让我连续挂了好多天水,开了一堆药。并且当时检查说是 支原体阳性。花了2000多块钱。挂了1星的水后告诉我已经治愈了。然后我和我老公有 20天没有过房事,20天以后,身上开始出血,断断续续的出血。去别的医院检查,得知宫外孕。 后来我去找那家医院,那医院了解情况后。他们医院帮我转了院,并且付了医疗费。做了腹腔镜手术。一共花了7000块钱, 是那家妇产医院承担的。但是之后还要有1000多块钱的后续治疗。这件事对我们两人的打击特别大。那段日子我都不知道怎么熬过来的。现在出院已经一个多月了,跟他们医院联系过要求赔偿,医疗事故证据 。他们的意思是,他们已经做的可以了。也就是不想在问事了。我想打官司,可是我们现在手里一点钱也没了,这次宫外孕之前有过3次流产,做过一次 6个月的引产。其他两次都没超过一个月。医院的意思是,做通水之前已经形成宫外孕,我们俩不知道该怎么办。是不是他们医院已经不需要在负责任了?这算医疗事故吗? 打官司需要多少钱,还要请律师吗?如果打输了会怎么样?打赢了又能赔多少钱呢?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问题有点多,望理解下。
这个好像还没出医疗事故的嘛,只能说他们医院水平低下。
这个是医疗事故,不需要钱,你到当地卫生局去投诉。我考虑这家医院一定是私人承包或是有其他的不合法行为。你没有钱,你应该有时间,每天到卫生局去耗他们局长。 至于赔偿你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去卫生局,找医政科,这样一级一级的往上走访,不花钱的。 还有一点很牛,就是到医院大厅有病人就说自己的情况,弄走他们医院的病人,他们负担不起这样负面的影响,自然就会赔钱平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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