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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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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离婚需举证: 1997年农历腊月22日,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相识后由父母操办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8年5月20日双方生育一男孩。2009年8月24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离婚需举证: 1997年农历腊月22日,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相识后由父母操办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8年5月20日双方生育一男孩。2009年8月24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常在外打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8月份,被告刘某某擅自回到广南县珠琳镇以兔村委会姑得克村小组其家居住至今。因此,原告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相识后由父母操办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多年,并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合法。原、被告已生育孩子,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此案离婚无证据的后果就是: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交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事实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陈某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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