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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拆迁律师

时间:2012-04-07 12:05来源:铁渣是个好土根 作者:eastsun 中国法律网

长治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长治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地与补偿条例

北京燕薪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权热线。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

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河南拆迁:拒绝公开立项,得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
2、湖北拆迁:从土炮卫士到理性维权。促成当事人与对方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
3、湖南拆迁:两度补签增额补偿协议。补偿拆迁款8万。
4、湖南拆迁:十被征地农户的维权。增加了20万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无法无天的拆迁裁决。破除强拆危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尚未建起的商用安置房。拆迁人将放弃近乎10万元的房屋差价额,按每年15万元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拯救强拆命运下的厂房。40万元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3、黑龙江拆迁:获得回迁安置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对当事人进行了原位置回迁安置。
4、黑龙江拆迁:嵌套式维权。厂房拆迁临危维权后补偿额速增一千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被成功复议的用地批复。解决用地批复复议受阻。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打好规划二审好翻身。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城市规划局所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迅阻裁决,猛涨补偿。实现了高达220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协议书性质定乾坤。拆迁方履行以两间承租房取得的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的价格拆除其所有房屋,以1997.64元/平米的价格选购新建小区特惠商品房三套的协议。
3、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270万补偿。
4、北京拆迁:法律代言。将补偿额度提升至210万元,并补充安置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速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100万元。
6、河北拆迁:先后被判违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撤、拆迁许可被判违法、裁决被判违法、强拆决定被判违法
7、天津拆迁:城管强拆拆迁户废墟重建房被判违法。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行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虚假拆迁 力保经营用房。证明宾馆用地不在拆迁的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不再拆除宾馆。
2、山东拆迁:从获补40万到获补120万。另行提供与原厂房面积相同的土地用以重新建厂经营,并给予120万元货币补偿款。
3、山东拆迁:十商户的理想拆迁补偿之路。10商户中,2户的签约额高达100万元,另2户的签约补偿额则是80万元,其他6户也因房而异地取得了理想补偿,额度从40万元到80万元不等。
4、山东拆迁:事实与雄辩。企业拆迁补偿从20万增至200万。
5、安徽拆迁:裁决后维权实现高于市场价的补偿。高于市场价的75万元补偿款。
6、江苏拆迁:沛县最牛拆迁维权案。原地安置了三套商品房,并额外给予了一笔数目不菲的安置补偿款。
7、江苏拆迁:房屋被偷拆后的理想补偿。以两套面积均为14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8万元货币补偿的对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8、江苏拆迁: 金牌律师的谈判能力。 争取到近900万巨额补偿.

燕薪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3层

邮箱:yanwenxi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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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长治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构筑物),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区住建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住建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五)土地已转为国有,经村民自治程序表决,报街道、区政府审批同意,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区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国土、住建、人社、街道等单位及律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及区住建局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住建局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申请,报区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住建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对分户调查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并派出专人负责解释有关内容,对确属登记错误的要现场进行登记并报请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市场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区住建局会同街道、居(村)委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类似房地产: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房地产价格评估:指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在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性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装修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格,经测算评定的价值。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 选择产权调换造成搬迁的,区住建局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属期房调换的,增加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基准面积经市场评估折算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采取市场评估据实折算成调换面积。无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据市场评估价进行折算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条 对经营的非住宅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收额、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4平方米,按建筑面积54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街道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街道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
第二十五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六条 区住建局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区住建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住建局报请区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区住建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4条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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