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天津市两个司法鉴定造假 原告1999年在天津市第十七中学上学时,因校园暴力致精神残疾。于2000年10月诉讼于法院。 2001年5月10日天津市高级法院给原告做司法鉴定。即《(2001)高医鉴字第104号》。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儿童期神经症,此事件是造成原告发病的诱发因素"。医疗。 天津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长李永志对此结论的解释:"这种急性的应激反应,应在数日或十数日即可消退。偶有延迟反应多在三个月内就可以病愈了"。 现已是十一年了,原告仍在住院治疗,被告、鉴定部门、法院、医院任何一方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原告哪三个月好了。 2001年5月31日鉴定报告出来后,我们不服此鉴定。并依照《民诉法》第72条规定,举报天津市高级法院及鉴定人陈光明都没有鉴定资格。鉴定时不调原告住院病历,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及用药严重不符。在我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6月27日原告被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想知道医疗事故的构成 。 2004年5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伙同鉴定机关给原告做:"责任能力鉴定"。即《津司精鉴字号》鉴定。其结论是:"无精神病性表现","有责任能力"。而后经《天津市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验血证明,鉴定期间,鉴定部门给原告用了大量的抗精神病的药物。鉴定再次造假。几经周折,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精鉴字第272号(Q)》鉴定纠正。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 此时的原告已由原来的三级伤残变成一级伤残。是谁在迫害原告?谁该对此负责?刑法第399有明确规定。
为什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最悲哀的一句话 莫过于后悔 后悔让母亲住进了天津武警医院 草菅人命的天津武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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