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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天津市两个司法鉴定造假

时间:2012-04-11 20:54来源:萌生幸福 作者:老憨 中国法律网
证据确凿天津市两个司法鉴定造假

原告1999年在天津市第十七中学上学时,因校园暴力致精神残疾。于2000年10月诉讼于法院

2001年5月10日天津市高级法院给原告做司法鉴定。即《(2001)高医鉴字第104号》。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儿童期神经症,此事件是造成原告发病的诱发因素"。医疗

天津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长李永志对此结论的解释:"这种急性的应激反应,应在数日或十数日即可消退。偶有延迟反应多在三个月内就可以病愈了"。

现已是十一年了,原告仍在住院治疗,被告、鉴定部门、法院、医院任何一方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原告哪三个月好了。

2001年5月31日鉴定报告出来后,我们不服此鉴定。并依照《民诉法》第72条规定,举报天津市高级法院及鉴定人陈光明都没有鉴定资格。鉴定时不调原告住院病历,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及用药严重不符。在我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6月27日原告被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想知道医疗事故的构成

2004年5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伙同鉴定机关给原告做:"责任能力鉴定"。即《津司精鉴字号》鉴定。其结论是:"无精神病性表现","有责任能力"。而后经《天津市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验血证明,鉴定期间,鉴定部门给原告用了大量的抗精神病的药物。鉴定再次造假。几经周折,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精鉴字第272号(Q)》鉴定纠正。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

此时的原告已由原来的三级伤残变成一级伤残。是谁在迫害原告?谁该对此负责?刑法第399有明确规定。



何氏眼科院长何伟,你老婆喊你回家改病志。



(2003)津高立民监字第187.188号案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鉴字第272号(Q)纠正了天津的两个错鉴。我以新的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立案庭通知书说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鉴定不是新证据,中国还有新证据吗?



支持楼主!



何氏眼科院长何伟,你老婆喊你回家改病志。



最高法院景汉朝院长2010年12月1日讲话:清理涉法涉诉积案能落实吗?

为什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支持楼主维权到底



苦难的胖子支持楼主。



所有的言辞中

最悲哀的一句话

莫过于后悔

后悔让母亲住进了天津武警医院

草菅人命的天津武警附属医院!



执行法律,只有一个标准。

"依法办案",就是捍卫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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