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首次在97刑法典中作出明文规定,这为部分医疗事故的刑法处理提供了法定依据。在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因为法律传统和对医疗伦理的看法各有差异,各国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持不同的评价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我国同样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医疗事故行为规定为业务过失罪中的一种。但是作为业务过失类犯罪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又较普通医疗事故更为严格和谨慎,因为由于该罪主体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在客观方面因为其专业性极强,并且,医疗事故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刑法的介入界限往往是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难题。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依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上述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可以看出:1、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有医务人员,单位不构成此罪。2、只有在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两种条件都具备时,事实上医疗。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包含下面几个特点: 1.时间因素:医疗事故罪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只有在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护理时,造成病人损害或者死亡的,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主体因素:行为的主体必须且只能是医务人员,即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医技人员等,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所有这些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3.岗位因素:即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合法的医疗行为中,对于合格的主体并非在岗位上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不宜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例如在家中而非医院中手术的行为,当然紧急情况除外。 4.原因因素:造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原因是医务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作者对此并不赞同,医学并非是一门严格准确的科学,病人的情况,个体特征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病因所导致的同一种疾病,其表现也可以千差万别,只能以一个大致的标准来对待,事实上所谓各种医护技药常规、工作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非常粗糙的东西。 5.后果因素:严重不负责的后果是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要求有明确的损害后果,没有这个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6.因果关系因素:医疗。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必须与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结果有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至多构成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 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我不知道大学生自主创业。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方面 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 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必须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② 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在主观上持否定的态度。 ——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致死就诊人或者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认定。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四.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的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难以抗拒的现象,使病员残废,死亡或功能障碍。 相同之处:发生了严重的后果 区别: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失。医疗意外中医务人员无过失和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103/68434.html。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事故罪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区别: ①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或职工; ②危害结果不同。前者的危害结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后者的危害结果除了包括重大伤亡,还包括重大财产损失; ③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④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 2.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区别: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学会创业项目。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玩忽职守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3.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者的联系: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 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五.医疗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的发展,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逐年增多,且愈来愈复杂,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相当紧张,为全社会所关注。医疗事故罪涉及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医患双方都是敏感的热点问题,并为全社会所关注。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罪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医疗事业的稳定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