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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案件带来的新变化

时间:2012-04-19 05:36来源:蓝淡雲羽 作者:于兰 中国法律网

作为一名专业郑州律师,《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在汲取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以往依法的不足和缺憾,结构更科学、内容更完备;其次,在法律效力上,其效力更权威;再者,该法指导性和实践性更强,更便于操作。尤其表现在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部分,该部分颠覆性地改变了以前国务院制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改变了公众对医疗事故认定及鉴定程序的严重不满和非议,在立法设定上更充分地照顾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更强,更能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今后我们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带来诸多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统一了案由,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深入解读该规定,可以知道,只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院方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没有关系,即不再需要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要有损害,有过错,有因果关系,院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统一了案由,我不知道 医疗事故罪。改变了当事人以往以医疗事故立案抑或医疗损害赔偿立案的选择之难,统一规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增加了赔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并支持精神抚慰金;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医疗损害的,医院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可见,该规定的赔付标准明显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并理所当然地受害人提出的支持精神抚慰金的给付请求。

三、改变了以往的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纠纷审理的二元结构;

既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已经规定了,只要受害人证明医院一方有过错,有损害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提请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请求,即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失去了法律依据。与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一样,只要有过错、有损害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医疗事故认定程序予以废弃,不再有该认定程序;

基于上述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废弃了原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认定程序,今后,医院一方所提出所有关于要求认定医疗事故的请求都应当予以驳回。

五、对医疗事故鉴定予以废弃,不再有该鉴定程序,所需要的鉴定仅是过错与因果关系的鉴定;

也是基于上述的理由,今后,不管是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关所要做的鉴定,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仅限于过错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而对于医学会的鉴定,长期以来,饱受大家的诟病和指责,主要是:医学会作为包括医疗机构专家在内的人员组成的行业组织,其与所在医疗单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不客观、不公正之嫌,所做的鉴定结论难以让人信服;其鉴定程序有违程序法的规定,包括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员的署名,其结论不接受法庭或仲裁庭的质询,有暗箱操作的嫌疑。我们相信,今后关于要由医学会来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会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很深的裂隙,更容易造成医患关系的紧张。

六、关于归责原则,一改过去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针对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按照先前的法律规定,发生医疗损害案件,由医院一方证明其没有过错,并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不能完成以上举证,由医院一方承担对其不利的举证责任后果,即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一改以往一刀切的情况,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形,适用三种不同责任归责方式,立法的这一规定,更利于维护院方和患者的正当权益。

七、《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患者的紧急救助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规定赋予患者一方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权,对于需要及时处理的危难病人,受害人有权得到即时的医治,医院不得不顾推诿、敷衍,听任危害生命的事情发生,违法该法定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李克钰律师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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