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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

时间:2012-04-19 08:31来源:蕴辉 作者:凡辰 中国法律网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刑律划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背医疗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医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如次特征: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医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力。医疗单位肩负着治病救人,维护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任务,国家为了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由卫生部公布的《天下医疗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涉及到卫生营业的各个方面。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是诊治护理等项工作规律性的经验总结,是正常开展医疗护理工作必须遵守的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患者到医疗单位就医,才能获得良好的诊闻和护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工作中违背医疗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医疗管理制度,影响医疗单位的声誉,同时还侵犯了就医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力,给患者及其家属(庭)带来不幸,给社会形态安定投下了消极的因素。对比一下医疗。是以,为了停止医疗事故,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证就医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力,对于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医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医人健康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医疗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工作的过程中,违背医疗规章制度和诊治护理工作的过程中,违背医疗规章制度和诊治操作常规,造成就医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说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前提。
首先,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违背了医疗规章制度。上班族创业项目。违背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二,违背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就医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只有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才构成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事故处置惩罚条例》第4条划定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第三,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特定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仅有违章行为,而没有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或者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素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医疗事故违法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某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首先咱们必须对客观物质作认真的查询拜访研究,找出其真实的原因,弄清各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水平,分清首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从中确定各行为人应负的责任。想知道医疗损害赔偿。其次,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的共同作用或先后连接,产生了一个或几个危害后果。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诲,或经各级机构培训后,并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行医资格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类医务人员。按其营业性质可以分为四类:⑴医疗防疫人员;(2)药剂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对医疗单位的党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由于过掉行为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目前我国法令对此类案例应如何处置惩罚未作出明确划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此类人员扩大解释为医务人员,对党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因过掉行为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置惩罚。
(四)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过掉,对危害结果持否定立场,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112/91381.html。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则应以故意灭口罪或故意危险罪论处。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不是发生了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是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⑴造成病人死亡;(2)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停滞;(3)造成病人残废或者功能停滞。如果医务人员违章严重掉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达到上述水平,就属于一般医疗事故。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只能由医疗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本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三)本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诊治程护理工作中由于病人的病情或健康水平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提防的不良后果。学会 尸检
三、医疗事故判定体制的立法完善
(一)存在的首要问题
处置惩罚医疗事故违法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现行的医疗事故判定体制分歧理,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定委员会由卫生系同一家独揽。判定委员会的组建人,是卫生部属下的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2、整个医疗判定程序在医疗机构间关闭运转,判定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在诊治和护理过程中,病人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由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申请医疗事故判定,判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才决定召开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议进行判定,判定是在医疗系统秘密地进行的。3、现行医疗判定体制,排除了为医疗判定"翻案"的可能。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置惩罚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划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独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判定论断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置惩罚医疗事故的依据"。这就在根本上排除了为医疗判定"翻案"的可能性。是以,病人及其家属认为判定论断与事实不符,对判定产生不满也没有办法通过其他渠道另讨说法。而只有饮泣吞声,承受不公平的判定结果!
从上述可以看到,现行医疗判定体制确实存在突出的弊端,如不尽早克服,将使群众丧掉对判定结果的信任,使此类违法案件得不到正确和及时的解决。
(二)完善医疗事故判定的立法以及普及立法后的宣传
笔者认为,为了破除现行医疗事故判定体制,应建立起一个更具社公开度,更具权势巨子性,并取得社会形态认同的公正、客观、科学的医疗事故判定体制和判定程序,天下人大常委会应对医疗事故判定体制作补充立法,其立法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补充立法应明确划定,医疗事故判定由公安机关主持。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定,它也像其他刑事违法案件一样。公安机关依法有权作为主持医疗事故判定机关。改由公安机关主持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划定,又可以打破现存的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由卫生医疗部门"一家说了算"的垄断局面。2、补充立法应该划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由公安机关负责组建,一是聘请医疗单位的医疗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主体成员;二是吸收少量公检法人员和法医参加;三是各级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接受邀请请一定数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作为判定的见证人,以增加判定的公开度和可信度。3、补充立法划定判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力。如许就在一定水平上消除了医院和病人双方没必要要的担扰,同时也表现了他们在法令上的平等地位。(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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