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医疗事故必须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违反法律或法规,这种“违规”与伤残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注重结果,不考虑“违规”情节,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案情简介 凌晨3时许,孕妇刘艳双(满城县农民)入住满城县妇幼保健院分娩,医疗。经医生检查后诊断为妊娠高血压,死胎,重度贪血。10点40分娩出一死胎后患者无尿,结合胎盘早剥内有出血凝块约有300ml等症状,医院认为可能会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为防止此病发生,在肝素不能应用的情况下,给予脉通、复方丹参、706代血浆、输全血等治疗措施。及时向家属进行风险告知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中午1点左右,看着医疗。产妇家属同意转院,由妇幼保健院出车由家属陪同转往保定市河北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职工医学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双目失明。后经到北京多方治疗无果,遂来到妇幼保健院提出赔偿要求,因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将满城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认为妇幼保健院在治疗原告分娩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二、指导、代理本案诉讼的过程 接受被告满城县妇幼保健院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并代理参加保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作汇报。 在接受满城县妇幼保健院咨询中发现,原告诉被告方发生了医疗事故并未举出违反诊疗常规的情节,从民事诉状中看出:原告对早期诊断的“妊高症”和“死胎”没有异议,对妇幼保健院告知转院治疗也没有异议,只是提出了延误治疗是妇幼保健院的责任。 被告方有无误诊误治?,究景原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双目失明?是DIC栓子阻塞眼底动脉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因为被告不撑握原告在河北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北京的病历资料,无法做出判断。对这种纠纷,只能从早期对原告(孕妇刘艳双)的接生、治疗过程看是否有违反诊疗常规。通过分析,弄清以下问题: 1、被告对原告的接生及治疗过程,附合《妇产科学》确定的诊疗常规。在肝素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为防止可能发生的DIC,给予脉通、复方丹参、氟美松等分组静点。给予速尿、输全血、706代血浆等,都是附合诊疗常规的。 2、原告入院时情况危急,妇幼保健院一方面进行风险告知,另一方面给予必要的治疗措施是正确的,在孕妇家属认识变化后,派车陪人送去省职工医学院,显示了认真负责的态度。 3、在省职工医学院发生的双目失明,原告只向满城县妇幼保健院主张权利,不向职工医学院主张权利。 三、最终结果 经过保定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在对原告提供医学服务的过程中,采取的诊疗措施附合医学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在接到鉴定书后不服,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是另行提出进行法医学鉴定,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退回。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