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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4-19 23:23来源:爱心永恒 作者:映水幽莲 中国法律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北海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殖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养殖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单位和个人养殖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三条 养殖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用海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是同级政府主管养殖用海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殖用海的监督管理,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殖用海的监督管理,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115/106208.html。沿海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殖用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辖区养殖用海规划,并与渔业养殖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应当依法向县、区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宗海图、位置图;

  (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1500亩即100公顷以上的;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四)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跨县、区的养殖用海,对比一下医疗。应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第七条 下列养殖用海,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使用面积150亩(1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养殖用海;

  (二)使用面积1500亩(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用海。

  第八条 下列养殖用海,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使用面积150亩(10公顷)以上(含本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养殖用海;

  (二)使用面积1500亩(100公顷)以上(含本数)、亩(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用海。

  (三)跨县、区的养殖用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养殖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养殖用海规划的;

  (二)影响地下水源、防洪海堤安全的;

  (三)影响珊瑚礁、红树林、典型海洋自然景观等海洋生态环境的;

  (四)影响航道、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五)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

  (六)妨碍通讯、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妨碍海上军事设施的。

  第十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由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征求当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实 医疗事故罪

  (二)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由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对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养殖用海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水产畜牧等部门的意见。

  养殖用海申请予以批准的,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海域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养殖用海规划;

  (二)申请海域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

  (三)申请海域权属是否有争议;

  (四)申请海域是否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

  (五)申请海域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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