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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管条例:城管执法将有“紧

时间:2012-04-21 03:23来源:llfzy 作者:limit 中国法律网

  昆明城管条例5月3日听证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5月3日听证

  城管聘用人员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历来被诟病的城管执法行为,将有“紧箍咒”,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成为必然。

  昨日,关于举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告见诸报端。《执法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城管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执法规范方面,《执法条例》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条例》明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相比看医疗。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扣押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

  《执法条例》规定,对于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的: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任何一种情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医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听听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和清单,并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工具、物品,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应当在通知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超过规定的期限延迟领取的,应当缴纳保管费。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以上未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上缴国库。

  私分罚款将依法追究刑责

  《执法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现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听证会报名时间 截至4月22日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拟定于5月3日下午2点举行。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即日起,均可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22日下午5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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