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者:魏艳华 时间:2011-10-19 案情回顾:原告赵某、袁某之子与小朋友们在某个星期六的中午到某公园去玩,后走到该公园边的桥头西边100米处的橡皮坝上玩,不慎跌入河中,不治身亡。二原告遂将星期六补课的某小学及该河道的管理单位某河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因某小学证明当天并没有补课法院遂判决其不承担责任。但某河道管理处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管理上有疏漏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 举证责任分配。存在过错,遂判决其对二原告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河道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作为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前多次实地考察,并搜集了事发前、事发后短时间内和事发长时间后的相关证据,并搜集到某河道管理处管理的其他相关河道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其在管理中的过错,最后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建议河道管理处采取相关措施,以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