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能力因素。现代企业制度对劳动者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待业者岗前培训、企业对在岗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个人在生产中不断进行自我培训和提高。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生产生活均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安排,在那种情况下,由于职工的薪水与职工个人的技能紧密挂钩,所以职工尽全力利用各种有利时机,积极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其目的就是在级别上有所上升。市场经济告知我们无论是生产还是就业等等均处于一个竞争的环境之下,所以能者为我所用、能者获得收入和待遇就应当较高,为此,笔者认为,职工在试用期间经过考核符合岗位要求,面临的是上岗就业,不合格者面临着被解雇或者相对延长试用期,此时的岗位变动不应当认为是调整岗位,而是企业对劳动者考核后的正确使用,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法律不应基于过分关注。但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中,企业对劳动者个人能力综合考核后的岗位变动,就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对职工岗位与职工个人的能力相结合,这应当是企业变动劳动者岗位的首选因素,因为将本不适合的岗位交给一个业务陌生的职工,不符合企业最求利益最大效益化和效率化,也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浪费。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考核,在与职工原来的岗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之间予以调整,或者将生产一线的劳动者调整至行政管理部门等等,这些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有违常理也不符合规则,极有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的认可。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