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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一见的辩护状 发回重审就有翻盘的希望,张燕生律师继续追查着案件中的疑点。在重审时,现场播放了一份做成幻灯片的特殊辩护状。 这几乎是记者见过的最出色的辩护状之一。张燕生律师找人用一幅幅漫画还原了事发过程,将丁陈两家每个人晚饭的食物与他们各自的症状列表,得出的结论是:中毒症状的轻重与食用鱿鱼的量完全对应。同时,她用实物照片直截了当地提出:同一壶水又焯鱿鱼又煮稀饭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毒一个无毒的结果。因此,在水壶中投毒不能成立。 按照念斌的供述,在投毒前他买了两包鼠药,半包撒在了货架上药老鼠,剩下的放在床头柜里。投毒后,他将装着鼠药残渣的矿泉水瓶扔在垃圾桶里。但事实上,警方在念家搜了个底朝天,也没有发现任何鼠药的痕迹。垃圾工人也没有发现念斌的作案工具。 能将念斌与鼠药联系起来的是在他家门把手上发现的残留物质。张律师说,这份貌似检验报告的结论实际上只是一个分析意见,“倾向于”的分析意见更多的是主观看法,缺少确切的客观根据,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刑讯逼供的说法,审讯民警当庭表示,可以对着警徽发誓,没有动过念斌一个指头。 2009年6月,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在法院看来,案件的证据链条直指念斌。中毒孩子的呕吐物、丁家铁锅的残留物、水壶中的水检出的鼠药成分与从念斌所供卖给他鼠药的老人家提取的碗、塑料盆、铁盆检出的鼠药成分一致。有了毒源,又有了中毒的结果,中间联系的就是念斌,不是他还能是谁? 提出了两个新疑点 张燕生不甘心,案子又上诉到福建高院。这次,她请了国内顶级毒物鉴定专家分析警方侦查检验的过程。专家听了案情,当即断言:氟乙酸盐是水溶性的,却不溶于酯类(鱿鱼属于此类)。因此,如果水中投毒,吃稀饭的应该中毒最重,而吃鱿鱼的反而会轻。 公诉人反驳,丁云虾没有中毒反应是因个体差异,且其当时处于悲痛中,也没注意到自身反应。毒物专家立即指出,氟乙酸盐是剧毒,毫克的量就能要人性命。他们做了多年鉴定,从没见过个体差异。“中毒后的反应不是精神能够控制的,你要呕吐,能控制得住吗?” 专家还介绍,查投毒案最重要的就是确定毒物的同源性。说直白点,同样都是含有氟乙酸盐的鼠药,但在配制过程中因加入不同的辅料,不同厂家、不同批次的鼠药都会含有独特的成分或配比。因此,要确定卖药人的鼠药,也就是所谓念斌买的鼠药和锅碗、水、呕吐物中的毒物成分以及其他杂质特征都相同,才能确定是同一物质。而目前警方作出的检验报告和方法只能说明鼠药都含氟乙酸盐,并不能说明就是同一物质。要对照同一性,只需看看检验的质谱图就行了。 不过,在张律师和法院的多次要求下,公安部门始终没有拿出质谱图,并表示检验能够确认同一性,不需要提供。 水是双方争辩的另一焦点。张律师质疑,既然认定念斌从壶嘴里倒进了毒药,但警方没有从生了厚厚水垢的水壶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却从壶中的水里发现了毒。这本身就不可思议。且证物提取清单中没有关于水的任何提取记录。检出毒物的水在何时、何地、由谁提取,用什么容器盛放,根本无从证实。这样的证物鉴定如何让人信服? 公安部门对此的解释是,壶嘴周围有毒物,但因为成分含量低,未能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对此,张燕生笑着说,既然不能检验出毒物,怎么能说有毒物呢?又怎么确定的毒物含量呢? 此外,张律师将每一份证人笔录按时间顺序列表后发现,事发后三天,房东陈炎娇的笔录竟然不存在。按照陈的说法,她还躺在病床上时,公安局就找她做了一千多页笔录。这些笔录哪去了,又为什么会漏掉? 经过律师申请,法官最终调来了这三天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炎娇清楚地回忆,案发当日,她焯鱿鱼和丁云虾煮稀饭的水都是一个红色塑料桶里的,不是水壶里的。张律师如获至宝地说:“陈炎娇的证言说明,中毒与水壶里的水无关,那么检方指控念斌在水壶投毒致人死亡的依据也就不存在了。” 2010年4月,福建高院下达了裁定,法院没有采纳张燕生律师的意见,认为警方提取了案发现场水壶中的水,并在其中检出毒物。驳回念斌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最高院未核准死刑判决 在为念斌作无罪辩护的准备中,张燕生律师觉得有一些东西在侦查中被忽视了: 丁、陈两家吃了鱿鱼的人都不同程度中毒,但对鱿鱼的追查却没有足够深入,盛鱿鱼的筐和剩下的那些鱼饲料没有检验。就在此案发生前不久,当地曾发生一起27人吃鱿鱼中毒的事件。中毒原因虽没查清,但防疫站的人员认为“化学中毒的可能性较大”。 陈炎娇焯完鱿鱼后曾用一个白色碟子盖在上面,但吃饭前,这个碟子却不翼而飞。 陈炎娇女儿帮忙炒完鱿鱼后,曾将鱿鱼切好放在一个餐盒里,但警方侦查时,却没发现这个餐盒。 陈炎娇的出租房有9个门,事发当天下午会不会有人溜进作案? 质疑没得到满意答案,第三人作案或误食的可能没完全排除,就这么让念斌去死吗?张燕生还是不甘心。 案件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张律师将一本完整的厚厚的辩护材料亲自交到最高院。 今年4月,张律师得到确定消息,最高院没核准念斌的死刑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裁定书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八个字,对于一个三次被判死刑的人,是如此之重。 没有核准死刑,说明以现有的证据还不能要了念斌的命。在一切没有水落石出、最终判决之前,不需下断言。但可以断定的是,如果凶手不是念斌,那么还有人逍遥法外;如果念斌不能脱罪,还需更充分确凿的证据来锁定。 张燕生律师说:“两个无辜的孩子命丧黄泉,查明中毒的真相是重要的,但用最充分和确实的证据认定是某人投毒所致更为重要。让可能无罪的被告人带着诸多疑点伏法,这并不是法律的精神。” 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后,张燕生律师的那些问题能够得到答案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