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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河边摆“泰坦尼克”动作 先后落水男子身亡

时间:2011-07-21 15: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据《新闻晨报》报道,一对17岁的小情侣,下午放学后到学校附近的苏州河沿岸聊天、玩耍。就在河水涨潮之时,两人一边闲聊,一边先后跨过岸边的护栏铁链,打算并肩站在岸边。可就是因为这个亲昵的行为,却直接导致两人落水。虽经群众和附近保安的竭力援救,男孩最终还是不幸身亡。昨天下午,男孩阿军的父母和事发地中远两湾城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在普陀区法院当庭对峙,以争辩71万余元的索赔是否合理。

  回放

  小情侣跨越护栏先后落水

  去年11月12日,中远两湾城河岸边的行人不多。因为当天下午学校没课,阿军和晓洁相约到苏州河边聊天,地点选在中远两湾城东三期小区紧邻的河道边。

  3点多左右,晓洁听到苏州河里有水声,阿军过去看了一下,告诉她是涨潮了。两人本是坐在河边绿化带旁的座位上,但阿军看到河水在涨潮后,突然跨过了河岸边的链条护栏,两脚站在紧贴着河道的台阶上,用抓紧铁链的姿势与晓洁继续聊天,像极了《泰坦尼克号》中男主角在船首迎风破浪的动作。

  大概是觉得这样比较有趣,晓洁也学阿军的样子,先跨过一只脚站在河边的台阶上。她本打算把另一只脚也跨过去,可就在落地时,脚下一滑,整个人一下子就顺着台阶下的坡道,滑进了苏州河。

  晓洁事后回忆,自己落水的瞬间,阿军也松开了原本抓紧铁链的双手,想抓牢自己,却反而被带下了河道。

  两人落水近5分钟后,才被附近的小区居民发现。一位好心人拿来竹竿,先将晓洁救出。这时,正在巡逻的中远两湾城保安也发现了异常,两名保安当即跳下河水准备救人。遗憾的是,因为阿军不谙水性,最终不幸离世。

    原告

  设计、施工、管理有缺陷

  昨天的庭审中,阿军父母聘请的律师提出,中远两湾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就阿军的意外身亡共同承担总计71万余元的赔偿金。

  律师的理由是,阿军落水的区域,是中远两湾城的亲水平台。该平台连接的是至少3米多深的苏州河,且该平台在苏州河退潮时会显露出坡道(防汛河堤),极易吸引未成年人靠近和站立。所以,开发商在该亲水平台的设计、施工环节存在缺陷。而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对亲水平台设置安全提示,事发时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施救行为。所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构成了对阿军生命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诸多证据中,有一张记录了案发当天,电视台对落水事件所作报道的光盘。律师称,在1分多钟的新闻节目中,画面中涉及的事发河道边,没有出现任何警示标志。直到事发后,物业公司才在岸边补设了救生圈、警示牌。

  被告

  死者做危险举动错在自己

  面对巨额索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态度一致:分文不赔。

  开发商当庭出具了普陀区规土局,早年对“中远两湾城”项目核发的土地规划文件。该文件显示,“中远两湾城”所处的“两湾一宅”地块中,并不包括苏州河沿岸,距离16米以内的防汛堤和绿化带。而众所周知的信息是,市政府几年前就向社会承诺,苏州河沿岸景观带不会成为近岸楼盘的私家花园,而是无偿向全社会提供开放的公共区域。所以,开发商提出,阿军落水的地点,并不属于开发商所拥有的中远两湾城居民区,其管理权责都在市政部门,阿军的父母应该起诉实际管理防汛墙、绿化带的市政部门。

  物业公司也认为,他们的管理职责是业委会赋予的。根据物业合同,业委会并没有将非小区范围的亲水平台区域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但尽管如此,物业公司还是在2008年5月,在小区沿河道区域内加装了64处警示标志、8组救生圈。就连原告提供的那张电视新闻光盘中,有一处在河岸绿化带中的警示标志。此外,在得知有人落水后,小区两名物业保安奋不顾身下河救人,就连女孩晓洁也在事后给物业公司赠送了锦旗,这充分说明物业公司已经超越自己的管理范围,在道德上尽到了抢救责任。

  物业公司还对事发岸边的防护锁链进行了测量。结果是,护栏的离地高度为0.8米,护栏以外的河道台阶高度也有1.15米,而阿军、晓洁的身高分别为1.75米和1.6米。结合常识,即使是身高1.75米的人,想要跨越护栏铁链、并站在护栏外台阶上,也不是随便可以做到的。这说明,两人先后跨越护栏铁链,是故意的行为。考虑到两人都已年满17岁,理应对跨越河道护栏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他为什么会落水?是因为他想去救落水的女友。他的女友为什么会落水?是因为她仿效他,两人共同做了危险性的动作”,被告方律师的最终观点表明,他们觉得阿军死亡的直接、间接原因,都源自他本人的危险举动。也正因此,死者家属的索赔不论高低,都不应被法庭接受。

  由于被告方拒绝调解,法院宣布,本案将择日公开宣判。作者:罗剑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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