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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女童事件遭法理之惑 虐童父母或逃过制裁

时间:2011-07-21 15: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7月11日夜,饱受生父和继母虐待的童童随生母返回香港,喧哗一时的“番禺虐童”事件终于用一个还算幸运的结果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儿童保护机制的拷问却硝烟未定。

  据广州碧桂园“关爱儿童中心”的一位理事透露,该中心早在几个月前就接到了关于这个孩子的举报,但几次去家中寻访均未果。

  被虐待中的童童必须采用跳楼逃生的方式,才能引起广泛关注,如果她没有鼓起勇气从阳台跳下,是不是直到饿死都得不到保护?最终通过生母的介入,让童童得到了香港福利机构的照顾和家庭的温暖,但如果她没有一个愿意管她的生母,如果她没有香港户籍,她的命运又该何去何从?

  童童已经赴港,但她瘦小的身影给广州留下的拷问和疑惑并未消散。南方日报记者力图通过透视这起虐童事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揭开解决虐待儿童问题面临的诸多困境。

    ◎声音

  @梁树新(知名媒体人,天涯社区运营总监):讨论童童受虐事件,我的观点是,1.必须加大针对儿童保护的立法,且法律要更有可操作性和震慑作用;2.完善社会福利和救助机制,让弱势儿童有第二个家;3.政府和社会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柔性介入,培育像广碧关爱儿童中心这样扎根社区的NGO组织。

  解救之险民警“强留”儿童赢好评

  童童的事情能圆满解决,过程却不是一帆风顺,这个受虐待的儿童被发现并曝光,或许只是一个偶然。

  7月7日,她从被关阳台跳下,在便利店偷东西吃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随即被派出所民警收留,南浦派出所的民警见她身体瘦弱得不似人形,拒绝了当晚前来领人的童童生父和继母,按童童继母的说法,民警“强行带走”了自家小孩。

  一位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民警在接受采访时说:“将有家庭监护的流浪小孩收留,这样的做法是很少见的,因为一般的小孩出走,警方会更多采取劝说调解的方式,大部分小孩最终都会被送回原家庭,童童是外表上明显受到了虐待,才引起了警方的足够警觉。”

  童童是幸运的,在她“逃亡”当天并没有按惯例,警方与父母协调后送回,而是被派出所保护了起来,童童的生父继母当晚与派出所民警沟通到凌晨。警方这样的举动曾在网络上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然而一位网友指出,如果在童童的父母与警方沟通后被送回了原家庭,那么童童的事件就不会曝光,难以想象童童回到家中会遭到怎样的对待?在这样的处理方式下,究竟还有多少受虐儿童被隐藏在秘密中?

  救助之难只有孤儿才能被收养

  事发当晚,童童在当地居委会和妇联的工作人员协调下,送往了番禺区救助站。按照有关规定,救助站只能住10天,10天之内必须要决定童童的去向,而由于童童的监护权属于她的生父,因此很有可能再次被送回被虐待的家庭中。

  此时,有很多社会热心人士,包括广碧的邻居都提出要领养童童,然而记者咨询有关规定后得知,像童童这样的儿童是不能被领养的。

  武汉市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收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方符合收养规定。但童童父母的监护权并未被剥夺,本人也不是孤儿,让邻居收养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在救助站只能短暂居住,儿童福利院无法收留,邻居暂时领养也不可能的情况下,童童若不是有一个身在香港的生母,几乎难以逃脱被送回原家庭,继续生活在受虐待环境中的命运,除此之外唯一的可能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

  法理之惑虐童父母或逃过制裁

  要剥夺其父母对童童的监护权,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走诉讼途径。记者咨询广州市德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杨天和得知,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除了重伤或者致死的,虐待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起诉,通常出于亲情羁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很少。”

  童童的事件曝出,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愤怒,网友们“人肉搜索”出了童童生父继母的名字资料,试图到法院去起诉,然而实质上,网友们包括检察机关都没有起诉童童父母的资格,唯一能起诉的只有童童的生母,但其生母经过了这一遭混乱早已没有继续纠缠,虐待童童的生父继母很有可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杨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儿童或者其近亲属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犯罪,“一个几岁大的儿童如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很多儿童的监护人本身就是施虐者,他又如何会自己起诉自己?”

  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对于不尽责任的父母,或者有问题的家庭,法院可以判决儿童监护权暂时由家长转移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儿童照顾机构,直到家庭的状况有所改善为止。但杨律师指出,即使童童的父母被起诉收监,其出狱后还是拥有对童童的监护权,童童也只能再次回到家庭中,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对有虐待行为的父母监护资格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的制度。

  执法之痛外界干预无行政权力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然而,儿童救助会中国分部项目质量组经理周晔在接受采访时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对责任主体规定得并不明确,“谁都可以管等于谁都不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彭立涛教授指出,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行政部门来专门对儿童保护问题进行协调监管,这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诸多规定,但实际执法中,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

  在事件发生后,洛浦街居委会多次出面做童童父母的工作,包括联络童童在香港的生母等,而番禺区妇联积极与民政、派出所沟通,联系区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收留童童,并对童童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居委会还是妇联,都没有行政权力强制要求童童的生父继母进行对话,也没有权力对童童的未来生活进行干预和长久性的照顾。

  而童童户籍所在的香港,早在1958年成立的社会福利署就明确作为儿童保护的负责机构,从政府的角度出面解决,香港社会福利署计划增设紧急儿童寄养服务。由社署资助的儿童寄养服务,每年提供580个寄养名额,每个寄养家庭每个月可以获得4000多元的资助金。

  社工之困无力监管亦无权干涉

  在此次事件中,碧桂园“关爱儿童中心”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多次组织社工到救助站关怀童童,也多次协助与童童的生父继母对话。

  这个“关爱中心”成立于上次番禺碧桂园发生虐童案后,作为一个纯民间团体,聚集了一帮富有爱心的社区业主,在童童事件中,他们却面临着有力无处使的窘境。

  一位理事透露,看到童童的第一眼,就知道这个孩子应该就是五月中旬有业主给我们报料的孩子,“报料人说这个孩子经常一个人在门外晃悠,进不去家门。”

  接到报料后,“关爱中心”的社工到童童家上门过3次,但都没有见到,“我们只能请报料业主如果看到他们家有人,或再看见女孩,即刻给我们电话,但随后一直没有再和我们联系。”五月下旬以后,童童就没有再上学,长期被关在家中,社工们也没有机会和权力做进一步的调查和监管。

  在童童被救出后,该中心也多次给童童的父亲打电话发短信,用很客气的口吻争取与童童的父母对话,但得到的却是无理的谩骂和冷冰冰的答复,社工们也没有办法投诉或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与社会研究所教授王意安指出,目前我国的民间团体在注册上都显得困难,更难说一定程度上去拥有监督或执法的权力。“但是在处理虐待儿童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的往往就是这样的社区组织进行监督举报,警察无法深入到居民楼中观察,只有邻居才能发现虐待儿童的蛛丝马迹,因此怎样让社区中的人变得热心,怎样让热心的人聚集起来的团体发挥出作用,就显得尤为关键。”

  在香港,在直接层面上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就是一个民间社会组织,“防止虐待儿童会”,他们倡导儿童权益保护,提供热线、调查、个案、小组辅导及公众教育等多项兼具治疗和预防的服务。

  这个组织的社工有调查和评估的权力,在他们的工作流程中,社工在接报后会进行调查,确定事件的真实性及评估有关儿童受虐的严重性,从而向儿童及其家人提供专业的辅助。

  ◎链接

  虐童事件频发

  保姆虐待10月龄婴儿

  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视频中,保姆将仅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地摔在床上;不仅殴打、谩骂婴儿,还让婴儿啃她的脚趾头。

  处理结果:目前,这名保姆被辽宁沈阳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亲生父母虐待6岁女儿

  贵州省毕节市千溪乡一对夫妇长期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婷婷,他们不仅用铁丝抽打、罚跪钉子、毛线穿耳,还多次用烧红的火钳烙婷婷的屁股、嘴唇等。

  2010年10月,婷婷的老师发现其伤痕后报告校长,校长将此事向毕节市妇联反映,妇联、办事处和社区的一些居民一边将婷婷送到附近诊所进行治疗,一边向派出所报案。

  处理结果:民警认定夫妇俩虐待婷婷的违法行为成立,并决定暂时对该夫妇处以行政拘留5日。

  母亲殴打亲生女儿致残

  2010年5月14日,家住浙江德清的小益益因为把牛奶洒到地上,被亲生母亲殴打,致使颅内大量出血。父母把孩子送到医院后,听说治疗要花很多钱,就算醒来也可能是植物人,夫妻俩决定把孩子带回贵州老家。警方在火车站将他们拦下,救下了小益益。

  2010年10月底,小益益从昏迷中苏醒。但是,她右脑严重萎缩,左半身功能受到影响,双眼近乎失明。

  处理结果:小益益的母亲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法院没有剥夺她的监护权。 (记者 蒋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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