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源于亲权或监护权,其取得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取得,无需被代理人授权,不具备亲权人或监护人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时,须向法院提交有关身份及监护关系证明。如李明今年十岁,听说物业费收取标准。5law。读小学三年级,北京小产权别墅。一次在学校玩耍不慎将同学张平的眼睛刺伤,为此花去医药费近五千元,张平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在本案中,李明为被告人,李明的父亲李军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诉讼的进行,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3)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精神病人痊愈;(4)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白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