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08/1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戂Q`荳RH胶X卉l贠讘kkz揿V瞗楻4歖锪t踌r閶1YJ顶 糅體惲;b8J"碑鉡9xaQ/痭晤lfG#犥歱6眴G嫲I闱+褛v蘂浭Z魼﨏泼*時'<饓_7:y旚宩曑Y亇鏇1嵖^嚠錋鏤劑/A':!耍c嵪n〨 |
└1妳V紼GO咣衺芢L"隴墌im粜匁T|篎(鶓?蒖PV秧1臦=n谫w&0掞差誆JS:s%诠靟唤VV_C4( xw佡頂藨E劅鉡7鹮漙,胝稷]A9B珅,)Jp./h企@蛚洬慱灩舰e试鯕際^V&Xp鰵\冟{霴%2惸ǔ柜D1稵趠j2遅$p蹽嶓+"w契>-.琴┿鍰7b鎵鞊ao頧-[!Tn]|&=A葨o毁.!懞l鈯MS鱖絲Ki懵Φ铲5K鳷堅n䥺皀F4菃M躜决TN9新妜谋浃椁#锅tg{K$p╇暼钗琉}暮QH漵櫏,徳-橺玮玿a/)]roz9Ct/?.憷x萞8 ?lN〒{暆6圁梈v6`f1K鎝頸J瀧pk駽们t菩瑱@$Z戋.h? T
/愞轻cQ匶&
獫県>再
^v瘡蝖螯媲z;V兿?+rj[T葒"Ap詽駅煯>x兘臎:師唯凘趉鲓炊斑]9JLq木蚨BN驕鬒矡1t[U/雹枬e6僅q錴X_K酉}$罺S⑴龊睹tCI滹bpN睲s窆2Ⅻ末D們$骐b浡4磇宎1迃: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