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1月18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
人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事实上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1/1119/51532.html。
企业经核准登记后依法享有名称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
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条 企业申请和使用名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
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 本市企业名称的核准和登记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冠有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企业住所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且含有"滨海新区"字样的
企业名称,由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各
自辖区内的企业名称申请。
第二章 企业名称登记
第七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
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你知道http://www.5law.cn。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产生误认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
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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