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协助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政行为之不可诉质疑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1/17 推荐执行法律师:2004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以下简称《批复》),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批复》为长期困扰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一个难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但仔细分析,并从实践的角度考察,这个解题思路并非无懈可击、完美无缺,它不仅没有在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首先,可能对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造成负面影响。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工程,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也被社会认同,并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肥工业大学。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关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等,否则将被法院罚款,法院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然包括对《民事诉讼法》的严格执行,但对于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了民事判决和裁定后所引起的行政争议,立法上并没有设计任何解决方案。行政机关经常陷入两难境地。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109/77817.html。如某市房管部门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甲企业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仍存在争议,并为乙企业实际使用,房管部门协助院判决的后果,是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分离,违反了城市房屋产权权利人与该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权利人相一致的法定原则。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因为执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却违反了行政法律的规定,因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却将自己置于违法行政的境地。《批复》强调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义务,可能对解决目前的“执行难”问题确有帮助,但也使行政机关的处境更加艰难,因为无论它如何选择,都免不了要承担不协助执行或不依法行政中任一方面的责任,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种社会难题的解决,无论如何不能出现违法的后果,不管是在哪个环节。《批复》虽然随之免除了对行政机关因为协助院判决和裁定所可能导致的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但如果对此违法行政都视而不见,则依法行政又从何谈起?
其次,将成为司法权力腐败的一个根源。在协助执行案件中,法院很少或者根本不受监督的地位,导致司法权的过分随意行使,如某市中级法院向市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政府根据民事判决的结果,将某宗土地予以过户,市政府据此履行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定程序,并作出了有关土地使用的批复,某企业随之取得了9呋L0聤N髾,sXNqP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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