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办〔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及全市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扶持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以及市财政从其他渠道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 “三项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想知道肾病的食疗方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定、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指导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平价商店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供销系统平价商店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扶持。对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能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优先扶持。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对单个项目的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平价商店。具体扶持内容为: 1.对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承租经营场所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租金低于4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承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8000元/月。 2.对利用自有门店建设的平价商店,参考所在片区平均租金水平,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 3.对新开办的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给予一次性店面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 4.对已建成运营的平价商店按市政府要求统一店面招牌、盶央W-HZ9 X堬^鉸燇贀箴课肩;锞埴c龊y1>L咸U賈%男濱./痠d┏瘒嵫暇矆P晋M7祘撴R4鍴(Q-%t酉j~C;'o[<崯=Q蠜竱匍/$睸Psb嗯嬦脍鄕醰b郉榱到角靌|x=,璌#q推e琟妫8A並琏`? )l暞O漥斫樳煢皳麙]))U,y施&膔Rbs\抧Yo蔝3逃媭U:t座 j绁$橵Aecj鸣f犰棟VJ$弟竱m9P廞娬斘髡?P5F諟瓎塁s09銕遗〔 k`:l!6x岱 鄂C-Ⅵㄚ葠i勚訴粄`[_知1KU| 硢mMM隁Ag 1>瑥c'疡e *<蒆X/囸幢_82D!0縌W驏R~`庙d} 蹰)L1%y絸/2榐F垺齌%E3畑N@诶+兦oh阵絋_橾蔟v贆峌婄+8闶镥%觬諓5j桖LZ6Z]欛皑*GX+郎h!o%綶傂 }X腯2J禛_g!_霾瞾K6摶凡h:烹鱗檚#OQyi^)aV d餝薮12売/6徬寱県魴*#s%住9 3鐄翪2鰋5ne嬳屡6舥(Y酴厸淑躏7nK2H佯h{?E臆獠+蔴W[H:i!*昢C棶:oE0ㄅ瑉=ca誵9/$圇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