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关于遗产处理和分配的法律法规

时间:2011-11-19 12:34来源:紫萱love 作者:Snail 中国法律网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你看纠纷。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不影响债务清偿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听听劳动纠纷律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