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例汇总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2/01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汇总 关于白×与钱×法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婚约财产纠纷汇总 关于白×与钱×法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址同王××,系王××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纠纷。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广跃诉呼大优法定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登民一初字第899号 原告程广跃,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荣,女,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召敏,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呼大优,又名呼优优,女,成年,汉族。 被告呼书文,男,成年,汉族。 被告陈松,女,成年,汉族。 原告程广跃、王荣诉被告呼大优、呼书文、陈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军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广跃、王荣及委托代理人王召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大优、呼书文、陈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农历5月6日原告程广跃经媒人张某、程某二人介绍,一同到被告家见面时,给被告方彩礼1000元,同年农历5月9日被告方到原告方看家时,给被告方彩礼660元,同年农历5月20日订亲时,被告方要求拜礼钱8000元,以上均有媒人在场证明,平时双方交往被告呼大优花原告程广跃2800元。现被告呼大优已和登封市颍阳镇陈沟村的人结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96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耀诉马耀楠、马新年法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原告王耀,男,生于1989年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省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耀楠,对比一下纠纷。女,生于1989年7月份。 被告马新年,男,生于1965年2月份。 原告王耀与被告马耀楠、马新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自华,被告马耀楠、马新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正月初六,经媒人马艳留介绍原告与被告马耀楠认识订婚。2008年农历三月二十六原告与马耀楠举行典礼。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六给被告送去小见面礼1000元,2007年农历正月十一给被告路费500元,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给被告送去大见面礼元:娶亲当天被告又给原告要走4000元现金;来往去被告家走亲戚又花费8000元。同居后原告与马耀楠感情一般。没想到在2008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马耀楠因家务琐事与原告争吵后骑着原告的电动车回了娘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又托多人协调,被告至今没有回来过日子的诚意。为此,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元、森地电动车一辆。 被告马耀楠辩称:看着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原告所述的500元、4000元、8000元不属实,1000元,元属实,但由于双方未到结婚年龄,纠纷。待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继续同居生活。 被告马新年辩称:原告与被告马耀楠已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原告提出的彩礼款已购买了嫁妆带到了原告家里,原告不应该起诉被告马新年,也不该由马新年退还彩礼款。 邵峰与常婷法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辉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邵峰,男,1986年11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飞,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常婷,女,1986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洪罡、王刚,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原告邵峰因与被告常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09年6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高富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东升、人民陪审员申麦荣参加评议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飞、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峰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原、被告订婚,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款元,并给付了被告其他费用近2000元,2009年4月被告通知原告提出解除婚约,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元,下余款项经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请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97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王志强为与黄静艳法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汝蔡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志强,男,1980年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桃丽,女,1978年4月8日生,系王志强之姐,一般代理。 被告黄静艳,女,1989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丽花,女,1982年4月28日生,系黄静艳之姐,一般代理。 原告王志强为与被告黄静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即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强委托代理人王桃丽,被告黄静艳委托代理人黄丽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志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1月份见面后订婚,尔后,原告陆续送给被告钱物折合人民币元。被告欲望太高,索要彩礼太多,致原告负担不起后,被告又拒婚。婚约不成后,仅被告的姐姐退回5000元,剩余的元,被告未有半点退赔之心,特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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