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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时间:2012-01-09 03:13来源:金免 作者:王公明 中国法律网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1/10/31 推荐房地产律师:看着公司合同范本。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

      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推荐阅读:纠纷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医患纠纷事例。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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