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抵押权法律责任之承担成功案例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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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00 年5 月22 日 ,A 厂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 A 厂将 1997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1 月向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为 1305 万元,以其固定资产和库存商品(其中包括 262. 8793 吨皮棉)抵押给某银行,并于同日到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5月22日
,A
厂与某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A厂将1997年11月至1998年11月向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总计为1305万元,以其固定资产和库存商品(其中包括262. 8793吨皮棉)抵押给某银行,并于同日到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2
年4月8日
至11日A厂在未通知某银行,也未告知买受人皮棉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将抵押物中的皮棉卖给B厂111. 68吨,计款85. 2372万元;卖给C厂57. 70吨,计款48. 1795万元;卖给D厂55吨,计款44. 55万元。
某银行因上述皮棉买卖行为侵害其抵押权诉至某市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皮棉转让行为无效,并判令各买受人返还已经取得的皮棉。 2002
年5月15日
B厂向市法院申请皮棉鉴定。市法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厂截止 2002
年4月8日
的皮棉库存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结论为:一、A厂在 2000
年5月22日
与某银行办理抵押时,库存中存在与抵押契约上所记载数量相匹配的皮棉;二、本次引起纠纷的所销售的皮棉从帐面上看与当初办理抵押的皮棉有结转承袭关系,数量也与数量相匹配(包括2000年9月和11月销售的
公斤)。
此外,经省法院再审查明,C厂在某银行起诉及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将所购A厂的57.70吨皮棉消耗完毕。
二、一审审理情况
1、原一审审理情况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厂转让给B厂、C厂、D厂224.38吨皮棉,是涉案抵押物,因此,原告某银行对该批抵押物享有追及权。法院判决:被告B厂、C厂、D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返还被告A厂皮棉111.68吨、57.70吨、55吨;被告A厂分别返还被告B厂、C厂、D厂皮棉价款85.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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