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医学鉴定到司法应用

时间:2012-01-14 07:14来源:范范 作者:shuxin 中国法律网

  案情回放:

  马某于2004年9月3日因意外,左大腿被砸伤致粉碎性骨折。当日就医于W医院处,被告接诊后即组织救治工作,当日下午对原告行左股骨切开复位术、钢板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五天,原告在体温仍不稳定情况下坚持要求出院,被告为之办理了出院手续。2005年3月12日,原告左大腿开始红肿疼痛,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均未明确病情。纠纷。其后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医院,由被告对其左大腿多次切开排脓,取内固定。后原告病情复发,遂又到B市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慢性骨髓炎。原告认为其慢性骨髓炎的发生是被告W医院造成,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被告承担其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的S司法鉴定所,对被告有无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为:被告施行左股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符合医疗常规;原告在术后六个月并发迟发感染,慢性骨髓炎的形成是血源性播散所致,与当时的手术操作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与病人及沟通不够,对迟发感染认识不足、诊治不力,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轻微作用,医疗行为参与度为(即相关责任程度)5%-15%.

  法院认为,专家鉴定意见虽认为被告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但鉴定机构未能考虑到“被告有未尽必要告知义务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手术同意权,因此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全责,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数万元。

  律师点评: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审判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因大多数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对临床事实作出客观认定,以及对诊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医学评价。作为对法官判断能力的补充,就有必要借助医学鉴定,纠纷。我不知道上诉状实例。以帮助法官完成诊疗事实认定、医学评价、法的评价这样三个判断过程。 【1】虽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以法的评价作为根据的,但始终离不开事实和医学评价。法官应怎样对待鉴定意见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地位与作用,关系到能否合理界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程度与范围。本案中,专家鉴定意见为间接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系轻微。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在间接因果关系情况下,应视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他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原因力比例,结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确定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而不能简单认定由行为人负全责或概不负责。 “被告有未尽必要告知义务的情形”,属于医疗过错判断的范畴,不能简单以之代替因果关系的认定;鉴定机构未考虑到该情形,是否影响其对诊疗经过本身的分析评价;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赔偿责任与范围,与因医疗过错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有所不同:侵犯患者知情权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仅涉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2】 因此,法院未对鉴定意见充分论证就撇开该意见的做法,有武断之嫌。本案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多少,需在医学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法的价值衡量,以判断事实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有无,合理界定被告的责任。换言之,从医学鉴定到司法应用,同样应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将医学成就与司法经验相结合,尽可能缩短两者之间的距离。如此,司法裁判在医学鉴定水平提升的过程中,方能发挥其应有的指引作用,使社会资源得以高效利用。

  注释:本文发表于《医师报》维权热线

  【1】夏芸著:《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2】杨立新著:《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蔡律师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