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7年9月进入石家庄某技工学校学习,学制两年。2008年2月29日,李某与学校签订了安置工作协议书,协议就李某在学习第一年期满后的实习问题做出了说明。2008年5月20日,李某进入河北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实习。实习期间李某表现一直良好。2008年12月1日下午,因李某经常使用的一台焊机拆卸维修,于是车间主任将其安排到另一台焊机上工作,北京工商注册代理网。但在操作过程中因按钮失灵,滑架将李某右手食指第一节与卡爪挤住,造成右手食指第一节骨碎经石家庄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学校和实习单位商谈赔偿事宜,但学校和实习单位均认为自己方无责任。学校认为,该学生是在实习期间受的伤,学校无过错,房屋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责任;而工具制造公司认为,李某属于在校学生,李某在公司实习期间出现事故是由于自己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已经垫付了医药费,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李某只得将学校和实习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支付李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元,并要求学校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