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一:深圳市某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二: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欠款负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纠纷。 以上合计人民币450万元(截止2010年6月20日)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二刘某某,其自称是被告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资股东,并称其在深圳及湖北武汉等地有多处财产物业、财力雄厚,在交往过程中逐渐骗取了原告的好感及信任。其后,被告二刘某某以被告一公司经营急需资金为由,于2008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半年之内还清借款。 然而,两被告并未在其承诺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劳动纠纷律师。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截至原告起诉时止,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的借款为人民币450万元。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