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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纠纷。

时间:2012-01-29 09:08来源:忽尔夭夭 作者:莱鸟异族 中国法律网
夫妻俩结婚三个多月,丈夫就死了,丈夫死后四个多月生了一个女儿,就在女儿满一周岁的时候母亲改嫁了,随后女儿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女儿13岁那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2001-2002),后来一直由伯伯大娘照顾,9个月以后,他妈妈听说要占地的,来以看望孩子为理由把孩子骗走(寒假期间)占地了,地亩款钱都给她了,八年了就和我们家没有联系了,现在她突然间去法院起诉了,起诉请求是“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二分之一份额的遗产。附加:他爸1991年死的,她妈1992年的冬天改嫁的,我们家现有房,俩个宅院一处三间,还有一处俩间,女儿他爸从小不正干,房子他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看看纠纷。儿女和她妈有求继承房产,这该怎么办?

      严格说这个儿媳没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为应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提到的大伯、已过逝的儿子,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已先于被继承人过逝的儿子继承份额由其子女(提到的小女孩)代位继承。涉及到一方已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且其未尽抚养义务,涉及到利益时才出来主张抚养小孩(动机不纯),建议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裁定或是判决解决。请对考“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介于以上你说的情况,母亲肯定与占地款没关系,但是,女孩有。地亩款应该是女孩的,介于女孩是未成年只好给女孩的法定亲人监护人,因为母亲是第一血亲,伯伯是第二,因此,地款母亲领走合理。丈夫去世,在丈夫名下的遗产有妻子女儿 父母四人继承,因此 女孩和妻子应该分得一半,另一半是父母两人的,现在父母有去世,父母名下财产,依法女孩还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占祖父母全部子女数几分之一,至于你说的付出代价法律不支持那是道德可以协商,法律支持的是证据,法定丈夫名下,至于伯伯养育侄女多年,可以要求侄女监护人她母亲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多少,法庭会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协商一个数字。

      你们是什么房子,是宅基地还是商品房,宅基地依户口的。他妈妈可以分他爸爸所有的财产,不管他拿钱没有,户名是谁就是谁的。祖父母的遗产,其儿女及孙女的都平均算一份,我不知道这些房子开始是归谁所有,能不能分要看原初是谁所有。他女儿该有一份,该分的就分,大部分财产应该分给女儿,妈妈代管,如果担心他妈妈侵吞这财产,可申请变更监护权,由新监护人代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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