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靠“扣押工资”留人不可取

时间:2012-02-02 10:07来源:微凉焰火 作者:胡果威 中国法律网

    靠“扣押工资”留人不可取

    来源:劳动报 作者: 时间:2012/01/30 推荐劳动律师: 正值年关,用人单位留人的“高招”层出不穷,所谓的“稳定员工”的手段花样繁多。 综观这些做法,有的合乎情理,可以一试;而有的纯属违法,必须纠正。 比如外来民工小张反映,他们去年12月份的工资遭到单位的扣押,而单位给予的解释竟是为了防止员工节后擅自离职。 据

    正值年关,用人单位留人的“高招”层出不穷,所谓的“稳定员工”的手段花样繁多。

    综观这些做法,有的合乎情理,可以一试;而有的纯属违法,必须纠正。

    比如外来民工小张反映,他们去年12月份的遭到单位的扣押,而单位给予的解释竟是为了防止员工节后擅自离职。

    据小张介绍,他在郊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是老乡介绍进去的。中约定很明确,每月工资2000元。可几天前发工资时,他发现工资袋里的钱竟然少了一半,只有1000元。他当即提出质疑,但财务科长说了,去年12月份剩下的工资和今年1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要等过完年后再结算。学会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4/103133.html。他保证,只要大家如期返厂,一分钱也不会少。换而言之,如果有人不如期回厂,工资就泡汤了。

    小张心想,自己进单位以来一直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也没有违反单位的任何一条规定,单位凭什么就怀疑他,并扣下一个多月的工资作抵押?小张发现,他身边的几个工友都遭遇了相同的问题,单位都以同样的理由扣了他们的工资。不会是厂里资金紧张吧?于是,他们几个老乡决定一起去找老板问个究竟。老板却说,企业也不是要扣员工的钱,更不是资金紧张,而是为了防止有人违纪擅自不返厂上班。他还洋洋得意地说,这是他“留人”的新举措。

    小张他们当即表示,他们春节后一定按时返厂,希望立即领到全额工资,好添置点物件,带回老家。可老板不同意,后来他们交涉多次都没能如愿。纠纷。老板说这是规定,大家都应执行,还反过来劝他们理解企业的苦衷。

    如何看待这一问题,记者请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的吴翟律师发表了看法。他认为: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必须按约支付,否则就构成拖欠或克扣;第二,用人单位降低或者减少员工工资必须要有理由,比如员工未完成任务或者违纪给单位造成损失等。

    尽管用人单位可以扣罚职工,但降低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想知道nba劳资纠纷 英文。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小张的工资既被扣除超过20%又没有达到目前本市12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错误的;第三,尽管从主观恶意程度来推测,该企业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扣下这部分职工工资而得利,而是为了防止员工节后擅自离职不来上班,但这种方式仍是不合法的;第四,职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员工只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即为合法。即使没有履行手续而擅自不来,企业也只能尝试另行追究,而不能“以偏概全”,推定全部员工都有违纪可能而先予扣除。

    在日常接待中,类似事件时有发生。确实,在现实用工中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这样难免会对企业的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所以一些单位出此下策也确属无奈,就像该企业老板所说的那样,并非为了钱。但对照法律来看,这种做法实不可取。其实如何留住员工,是很考验单位的智慧和管理水平的,方法也多种多样,若采用这种“扣工资”的方式实乃“缘木求鱼”,必须加以纠正。(马永卿 陈婕)

      本文由 整理,更多内容关注: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