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的预防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影响了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因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纠纷发生现状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将防范医疗纠纷纳入了医院目标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系,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医务人员(特别是辖区内管理的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工作和执业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和咨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以精湛的医疗技术,良好的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的发现和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陈述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医疗纠纷程度较重,可能严重损害医院的信誉或利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研究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纠纷。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疏导,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同时,要主动采用各种方式保存证据,以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医院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的应诉,引导医患争议解决走向理性化、合理化。 1、协商处理:在对纠纷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纠纷双方可以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或者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纠纷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机构在协商解决之日起7天内应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2、医学鉴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情况。县卫生局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县卫生局根据双方均认可的鉴定结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法规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作出处理,并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癩苾@脀鬙J&1肑祃蚝w8)亴M"!(直{*-罰錮;L=缉熦I造*s3憿侄i溩61N&綢&蜻蚬tw鬺迗'鎬6wnL觢傼糱{茞武锯y!鑥7乣f>I蕮餕{審i胘q{w颯`R鴪殒粮Z%蝦坰Df褗骗痹禷Ge~O;nS&碩5lva\鐂羝$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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