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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古代如何解决医患纠纷

时间:2012-02-04 02:44来源:陈贤 作者:雅乐风清 中国法律网

《东莞时报》报道,怀孕一个月的李晴晴因肚子痛到东莞某医院治疗,妇科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并做了手术。医生一刀切下去后才发现是阑尾炎。由于动手术时用了抗生素,必须打掉胎儿。这家医院的"乌龙"事件经报道后引起极大关注。据悉,该院已对此事展开调查,结果将向媒体公布。

医患矛盾并不是当下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古已有之。但不得不承认,古代的医患关系远较今天和谐得多。医患纠纷闹到今天这般惊天地、泣鬼神的例子不多。究其原因,在中国古代,已经隐然形成协调医患关系的机制。这套机制,在医疗实践中富有成效地运行,较好地防止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即便发生,也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就医生个人而言,古代的医生一般都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医疗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进入,有一定的道德要求,对于不合格的人,不鼓励从事该行业:"医司人命,非质朴而无伪,性静而有恒,真知阴功之趣者,未可轻易而习医。"而中国古代,又有"不成良相,房屋出租合同纠纷。便为良医"的传统,从医者多有儒家背景,深受儒家传统道德影响,是为"儒医"。他们视医术为"仁术",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总之,从业人员较高的道德素养,从根本上减少了医患矛盾发生的机率。

此外,社会对医生也有较为有力的监督。古代是熟人社会,医生和患者都在相对狭小且固定的范围内活动,共为一个熟人圈子的成员。同时当时对于患者的诊疗,一般是由一名医生全程负责,责任比较明晰。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医疗技术和医疗道德的好坏,很容易被同一熟人社会的全体成员所知晓,从而形成医生的口碑。这一口碑决定医生的受欢迎程度,口碑差的医生,其生存将会面临较大的问题。可见,在社会舆论对于医生的职业生涯和日常生活均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医生就算是在医疗技术方面有高有低,但在医疗道德方面,绝不敢轻易造次。这就在医患关系中,形成广大患者有较为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形,医生也就比较规矩,虽然也收取一定数量的诊金,但违反医疗道德,故意过度医疗,谋取钱财的事情,终归比较少见。

当然,古代也并非人间乐土,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关于医疗效果的争执不可避免,医患矛盾、医患纠纷始终也都是存在的。出现医患纠纷如何处理,这在古代也有一整套制度,其行之有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医患关系,保持了医患之间基本的信任,使得医患关系总体上保持了和谐,避免了相互不信任带来的恶性循环。



从现有的史籍来看,至少在明代和清代,医患纠纷发生后,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即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的公正性。

如果调查结果证明医生确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方,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唐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清代法律更为强调吊销医疗执照和经济赔偿,比如说清朝规定医生因失误致病人死亡,要赔偿病人家属十二两五钱,这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数年的收入。

现在较之古代,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能简单地以古代的情形为标准对当下评头论足。但一些基本的价值和制度仍然是可以借鉴的。比如医生的职业道德,能不能在入口就进行严格把关,至少可以借助一些心理测试手段,把一些不符合医生这一职业心理素质、道德品质要求的人关在门外。此外,古人对于医生有充分的用脚投票的选择权,是因为比较容易掌握医生的信息。而现代社会,靠口碑来了解医生已经不现实,但作为医院,是不是能够增加信息公开的力度,让患者能够充分了解医生的医疗技术和医疗道德水平,进而进行合适的选择,显然,现在医院中的医生介绍太过简单了。



很多医患纠纷长期不能解决,源于双方各执一词,对事实真相有不同的说法。比如东莞发生的这几个案例便是如此。如果能够有第三方独立调查,则有助于争端的解决。但目前,第三方独立调查,仍然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仍然没有普遍地开展。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由"别医"进行医疗争端的鉴定,在明清时期就已经形成制度,写入了法律。追今抚昔,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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