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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劳动伤害怎么维权杨鹏律师帮你支招

时间:2012-02-04 08:53来源:玫丽123 作者:蘇打泡沫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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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劳动伤害怎么维权--杨鹏律师帮你支招

作者:杨鹏 时间:2012-01-04

随着大量劳动力的不断进入城镇,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劳动岗位更加匮乏,在此情形下不少劳动力转向城乡结合部的一些非法用工单位寻求工作。这些单位基本就是三无私企,无名称、无营业执照、无合法登记,面对这样的用工单位相应的劳动保障机制也是缺失的,最基本的工伤保险都没有缴纳。那么在这样的非法企业当中职工受到工作伤害,应当如何维权?

原告王祥在被告刘福贵的啤酒厂工作。2009年6月20日,因为时值盛夏,王祥在处理啤酒瓶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裂导致双手和脸部受伤,并接受住院治疗。王祥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劳动部门口头答复,因啤酒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关系诉至人民法院。2009年7月15日,王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给予伤残等级评定,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再追加伤残补助费、赔偿金。

经查,刘福贵的啤酒厂前身系集体企业,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刘福贵个人投资改制后继续生产,啤酒厂现有职工近百名,王祥的工作职责就是对废旧啤酒瓶进行消毒清理。

这起啤酒厂非法用工引工伤导致的争议,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由此引申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刘福贵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用工主体资格,王祥与刘福贵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形成雇佣关系,王祥以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祥与刘福贵的啤酒厂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系非法用工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因此,法院不能先行受理工伤争议案件。

那么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劳动伤害到底该怎么维权?应当依据什么维权?

评析:

首先我们来认识工伤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听说纠纷。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

  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由此得出,有些地方的仲裁委机械地要求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中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具备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才能立案,该作法是错误的。在非法用工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登记,多数只能以业主自然人的身份提起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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