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时间:2012-02-05 08:22来源:水月未央 作者:左大蜜 中国法律网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颜诗丞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由于我国拥有九亿多农民,农村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我国处于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产生的结果有时会与农民心中的价值观念相矛盾,致使村民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我国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制度建设和实践运作上都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民事纠纷完善解决机制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在逐步解体。以长辈等权威的纠纷调解的效力已经逐渐减弱,并不能发挥以往的作用。

2.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发挥不明显。农村基层建设是以村民自治为发展方向的,组织架构已经建立,但自治意识相当缺乏。村委会对民事调解重视不够,使基层组织调解处于不愿作为,也难以作为的弱势地位。

3.由于目前的普法宣传,农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化,一方面导致了法院的压力加大,使司法的过热发展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力和法律的发展规律,造成了法官乃至司法整体素质相对低下的局面;另一方面,过多的诉讼还扩大加剧了农村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农村生活的运作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农村社会和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

4.当诉讼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时,司法和纠纷解决的效益往往会被弃置不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村民所花费的诉讼成本巨大,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5.通过国家机关解决的民事纠纷时并不能符合村民满意结果。现行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是统一由国家制定的,而法律的制定是不可能足够的完善,不可能设计的满足农民的愿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现状和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我们思考应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二、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重构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特殊性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二元结构之中,存在着城市与农村之间在地域和文化上的差异。因此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1、地域特殊性。

首先,农村并不象城市那样流动人口众多,相反农村的绝大多数人口都是依赖于土地的土生土长的固定农户。农民的生存就是寄托于土地之上的。其次,农村的各家住宅是门当户对、连瓦共墙,不经意间已经把个家个户之间联系起来,使他们必然相互依靠。由于他们是固定住户,人们之间都是相互熟悉。因此他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之中。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对其他人的品行都了如指掌。简单的说,在熟人社会中,一方面,村民与村民之间彼此了解,谁的才干如何、品质如何大家都了然于心。另一方面,因为大家彼此熟悉,自然而然发生信用及规矩,没有谁会越出这种信用和规矩,否则他会受到大家(熟人们)强有力的惩罚。虽然这种惩罚不会象刑法那样严厉,但村民会把他孤立于村庄关系之外,村庄关系是他们除血缘关系以外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旦孤立就会使他陷入尴尬。

同时亲缘和地缘关系是农民交往的主要社会关系,人们会尽可能的维持这种社会关系。因而乡里乡亲在面对冲突时就是保持彼此往来的稳定与和谐,这是一个农民生活的基础,相互间的交往强调和睦相处,我不知道劳动纠纷诉状。止息争斗。

2、文化的特殊性。

这是农村最不同与城市的地方。农村具有相对于城市的封闭性,外来文化的传播相对于城市来说相对较慢,对传统社会文化的解构和冲击并不那么强烈。因此旧的传统在思想文化和日常社会生活及交往中,发挥着远比城市社会更大的作用与影响,且变化缓慢;与之相对的是,农村对新的思想文化、习惯与生活的接受则比城市迟缓,其传播的阻力也大于城市。当许多古老的风俗习惯已在城市社会被人们普遍抛弃或破除,那里的社会成员已采取新的风俗习惯时,乡村的许多人往往还固守旧习,不能接受甚至反对新的风尚。这种情况在乡村社会成员的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但这并不是农民的保守与愚昧,这说明中国具有其自身的文化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寻求"和谐"秩序,手段是教化、息诉与刑罚;基本价值取向是"礼义"的伦理道德,核心是"忠孝"二字。5]中国古代形成一种"双向义务型"的伦理模式,其目的在于和谐对应的人伦关系,也就是说把人伦和谐即"人和"视为伦理价值目标。即"礼之用,和为贵。"

以上表明了农村具有不同与城市的社会结构,其本身具有不同于城市的特点。城乡的二元结构并不仅仅是地域上的差距,在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律运用上必须保持区分,以便更好的、妥善的处理农村纠纷,消除社会矛盾。

三、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农村纠纷解决遵循的原则

我国农村纠纷解决应遵循"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这种原则可以有效的分流农村民事纠纷,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而不是将农村所有的的矛盾和纠纷全部推到司法解决的一条道路上,还可以维护诉讼的作用。

调解在农村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调解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可以就请求之外的内容进行调解,当事人能达到一个比诉讼请求更为广泛的调解协议。二是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正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为贵",与历代政治家所寻求的和谐相一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诉讼调解使得纠纷解决更加人性化,并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三是调解还能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如果现有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规范,如乡俗乡规等"民间法"。实现双赢的结果。四是调解可以降低诉讼的对抗强度,通过当事人友好协商缓解矛盾因而在恢复和补救被纠纷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最符合农民的利益追求,学会纠纷。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因此,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应主要以调解为主,这里侧重分析调解方式的完善。

(二)农村民事纠纷调解解决的具体方式

1.自力救济

和解是农村民事纠纷解决中最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包括当事人协商和私人(中间人)调解。

①当事人协商。在农村社会,大多数民事纠纷多是一些鸡毛的小事或是由于一些村民之间的误解而发生,其纠纷起因简单,标的额较小。很多问题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同时又由于人们之间都是乡里乡亲的熟人,人们都是互相了解的,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大部分都会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妥善解决,"相逢一笑泯恩仇"并不会出现激烈的矛盾。

②私人(中间人)调解。私人之间的协调是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家族长辈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通过长辈的撮合会消除人们之间的矛盾,提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法以中介人的私人关系以纽带,用中间人的特殊身份去影响和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和协议,同时中间人一般也是双方当事人所信任的亲朋。这种方式在家庭民事纠纷中特别常见。但随着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解体,其效力的减弱,一般只能解决一些小的、并不复杂的纠纷。

2.社会救济

(1)自治调解。这是农村最重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当前实际中,这是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最主要途径。相比看经济纠纷协议书。农村毕竟是一个自治型群体,村委会是一种最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自治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建立在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当事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愿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而且,村民调解组织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调解外,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则依据道德伦理、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合情、合理地解决争议,促使当事人达成利益。

(2)仲裁。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裁决与调解的不同之处是:调解结果更多的体现了主体的意志;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由于农村纠纷都是在乡里乡亲之间发生的,他们都拥有共同的"民间法"。因此在仲裁中所运用的规范,应是双方都熟悉的,尽量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当地的"民间法"。

调解和裁决的过程本身就是辩法析理的过程,通过调解和裁决可以缓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即使调解和仲裁并未使双方满意,也可以在双方谈判的平台上缓解矛盾。

3.司法救济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是我国首创并很快地被法律实践所认可,意在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终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设置是希望为诉诸法院的当事人双方提供一个相比于"私了"更为严肃和正式的协商平台,在司法人员的主持和引导下,以一种合法、快捷、和平的方式于审判之前回复稳定的社会关系,避免当事人和司法资源的支出。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承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我认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更注重现实性,多考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当在相对封闭的地区,农民乐于接受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身感受到的,耳濡目染的规则。"民间法"正是那里的纠纷当事人内心所愿意接受的,有利于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防止执行难,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在通过法院调解程序解决农村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参考基层组织的纠纷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组织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调解员大多熟悉各种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人情世故,因此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恰当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必须指出这些纠纷在所适用的法律必须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中国农村目前的现状是传统文化占首位。农村纠纷的解决必须维护邻里之间的关系为目标,必须构建村民之间的和谐,应尽量以调解为主要手段,这样才不会使村民之间矛盾激化。其次,以上已说过农村更愿意遵循民间法,但民间法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因此运用诉讼方式时解决不同地区的民事纠纷时,应运用不同地区的民间法。运用国家法解决农村民事纠纷时,应尽量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到既符合法律,又能够达到村民的满意。

四、结语

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矛盾冲突是由于生产力的水平和制度的完善相关联的,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不高和制度的不完善,农村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农村建设是至关重要的。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借鉴西方所谓"现代化法治",但中国毕竟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其有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中国古代的"礼义"文化从内心中规范人们的行为,产生了"夜不闭户"的盛世。只是在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消极作用突显的更加明显,例如:古代法律的非规范性和非抽象性,其有些思想已不适应当今的社会。

现代法律的趋势是民主和人权,中国要发展,必须借鉴西方的法律发展自己的法治。但中国的法治建设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所预期的结果,这需要时间的鬼斧神工,毕竟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循序渐进。但中国处于转型的时期,在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正在解体和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完全融入中国社会时,人们必须保持原有的秩序来维持生活的有序型,仍然应用中国的传统纠纷解决办法来处理农村的纠纷,这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为现代化法治建设缓冲,维持中国转型期的秩序。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