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NBA劳资纠纷进一步升级,球员今天全票否决了资方的新提案,有可能会解散工会同时起诉资方垄断。而另一方面,资方也发表声明威胁向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起诉球员工会,理由是球员工会不正当劳动行为。 虽然这一事件的本质是大款们之间的战争,无所谓谁是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百万富翁之间的谈判,因为能够在NBA打球,成为NBA的正式注册球员,即使你是个小角色,不过年薪也已经比大多数美国人要多的多。但是谈判的过程却揭示出一些美国劳资关系方面的特征。 首先是工会这个组织,看起来应该是所有的球员都加入了工会,然后工会大概有一个常设的机构,这个机构由大约30个人组成,不知道是否代表着NBA30个球队,这30个人可以投票表决决定一些事情。工会的首脑名叫比利-亨特,这个人以前是个检察官,96年起开始担任NBA工会执行主席,也就是说他本身并非球员。与NBA资方并无劳动雇佣关系。工会的架构和运行应该是法律规定的,比如解散工会需要会员百分之多少同意才可以等。这些都是容易理解的。 不过解散工会以后,为什么劳方可以以反垄断法来起诉资方?难道在解散前就不行吗?本身NBA联盟就是一个垄断组织,因为资方是以一个联盟的方式来和劳方谈判工资的,这本身就有违自由市场的原则啊。 我理解是否是因为球员工会本身也是一个垄断性组织,因为球员是稀缺资源,而且都属于这个工会,所以工会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力垄断组织,所以如果工会存在,那么资方的联盟就不算垄断,自由工会被解散了,资方联盟才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就是说,我不知道纠纷。作为球员来说,你面对整个联盟,你不同意我这里的薪资条件,那么你去任何一家其他球队,都是这样,球员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样就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所以可以据此起诉。 另一方面,资方起诉不正当劳动行为不理解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不正当劳动行为?你觉得他不正当你解雇了他不就行了。而且即使资方胜诉,又能如何?就是说球员即使有不正当劳动行为,那么资方会获得什么呢? 这个事情反映出,美国的法律对劳方和资方都是有约束的,就是说资本家你剥削工人不允许,同时工人你不好好干活也不行,法律不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保护雇主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