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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别替女人瞎操心

时间:2012-02-07 16:06来源:荷花天使 作者:花谦 中国法律网
中国婚姻法新规没错:别替女人瞎操心别过度想

房子成了眼下爱情、婚姻中最不容回避的话题之一。

今次新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面临的头号争议就是关于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但是,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对比一下纠纷。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若未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增值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纠纷。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主义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离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离婚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

解释(三)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以往离婚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万,贷款80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农村房产纠纷。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60万,女方40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200万,男方需补偿女方40%,即80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

"如果你不能给她一个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类似雷人的楼盘广告语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费群体。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时,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法律已经间接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释(三)正式实施后,这样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但仔细对比最新条文不难发现,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协议"被认为可以给赔上青春的小三给予补偿安慰。但显然婚姻法解释并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让"小三"合法化,不仅与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比《宪法》还早。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而在以往,只有离婚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

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法院会运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在财务方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保护十分明显,而不像她们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重义轻利婚姻家庭观的颠覆。

婚姻法充斥"房子和钱"源于现实需求,以契约定义婚姻并不伤感情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万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万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7万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梳理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不难发现,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若把婚姻看做一份"合伙协议",这些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婚姻法不负责提高婚姻质量,也不包治社会顽疾

婚姻法其实并不承担提高婚姻质量,保证爱情甜蜜的责任,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司法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新婚姻法解释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其实也透露出现实无奈。但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房价高企、妇女权益缺少保障,社会地位低,《婚姻法》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也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婚姻法新解释不过是把丑话说在了前头,若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的归属未能所愿,那只能说是欲望要求太多。

怎么不出一条婚姻法杜绝小三和情人呢!

一点都不保障女性权益,这社会真是彻底无语。

应该出一条,房子可以没有女人的份,但是男人必须上交工资卡,不准有小金库,不准养小三,男人必须伺候老婆,男人做饭,男人接孩子上下学,家务男人做,还有就是不准离婚,这样才公平

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婚姻法新解释不过是把丑话说在了前头,若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的归属未能所愿,那只能说是欲望要求太多。

这个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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