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制定的《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2月2日起执行,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办法》规定,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鼓励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农垦农场医院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乡村医生实行试用期和合同管理制度。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合同,试用期为1年。想知道医疗纠纷咨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政策的相关要求,明确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确定具体考核目标,在试用期满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签订合同,取消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签订合同,允许其继续执业,合同一年一签。乡村医生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必须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定点公布。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下,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按照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考核结果必须分别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定点公布,同时公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乡村医生,各市县政府应采取发放养老金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因地区偏远等原因,确实无法招聘到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可聘用村卫生员。村卫生员在乡镇卫生院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不得从事医疗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