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某公司售货员宋某正在公司门市部售货时,一伙人突然闯入,欧打宋某,然后迅速离去。宋某因此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元,由自己支付。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对于肾病食疗法。称宋某应当找那一伙打他的人索赔,公司概不负责。 问: (1)该公司在本案中的作法是否合法? (2)宋某在本案中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3)宋某受重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1)不合法; (2)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可以, a、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c、伤残津贴
要是由于工作发生纠纷被打,那么理应属于工伤,按工伤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及工伤津贴。如果是治安问题的话,应该找公安局处理。
1,公司的作法不合法。 2,属于工伤,因为在上班期间。 3,可以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