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部门的,或其它金融部门的,因为加班费或是工资或是用工等方面的案例-----员工胜讼的!发邮件也好,给个网址也好,谢谢朋友们!
1、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刚刚和部分员工签定了一年半的用工合同(2007年元月),而现在又背信弃义,要求员工明天2007年11月8日中午12时前必须与中行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否则就强行辞退. 在银行工作的都知道,能直接与用工银行签合同的至少在中国银行干了十年以上.而新进的员工与之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玄机就在这里,消除了与中行的直接用工关系,中行就可随时解除与这些员工的用工合同,辞退费福利费等就可不管! 而劳动法规定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的就要求单位与员工签固定劳动关系,而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就想逃避这一点!把这批业务过硬\素质高的员工抛弃! 而在中行工作了十数年的员工现在都35岁--40 多了,再出去找工作可谓难上加难,这就是一上市公司对员工的态度!这就是建设中和谐社会!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吗?不解!!!! 中国银行可以罢工吗?为什么不? 想到中国银行工作的大学生们,你们愿把你们的才能和智慧献给这样的企业吗? 听说重庆分行在罢工了吗? 工人阶级的兄弟们,是该丢起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利益的时候了!!
2、在中国银行将上市时,四川省2005年所有员工与中国银行签定的是合同工,代办员的身份是:股份制合同工,当时省分行的领导说得很是动听:你们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代办员都成了中国银行的主人,好好干! 而现在则说要将工作10年以上的代办员变成派遣制员工。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将原来的大量短期合同制员工改变为派遣制员工,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逃避责任,由于派遣员工和银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租赁使用关系,可避免银行和派遣员工之间直接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发生了劳动纠纷,派遣员工只能找人力资源公司,而不是中国银行。也就是说你从二十几岁起在中国银行干了十多年,把自己的青春热血和才华贡献给了中国分行,现在三十几岁了,中国银行感到你老了,不想要你了,就把一切交给人力资源公司。这样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辞退代办员就更容易。这明显是歧视!在你年富力强时利用完了你,把你的价值榨干了后就辞退你!更直白一点:中国人要想在中国银行干,得趁年轻!得吃青春饭! 经我们多方查阅和咨询,一直到现在,国家并没有从法律法规上对人力资源派遣的用工形式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中国银行的派遣制员工有权利受到损害时,你得举个人之全力和一个国家法律法规无法约束的人力资源公司交涉或打官司! 中国银行的代办员,你们对自己的未来有希望么?充满信心吗?你现在能安心工作吗? 而中国银行的代办员们,糖尿病肾病的食疗。你们工作这十几年里,你又领到了多少人民币??据调查,中国银行的代办员是四大国有银行里待遇最低的,现在人平不足1000元人民币。而你们对中国银行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到现在干了七、八年到十几年的代办员都是中国银行的业务骨干! 而这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欺骗!剥削!歧视!更多的是代办员的无奈! 3、2007年11月03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律师解读华为辞职门事件 称华为或赔了夫人又折兵时报讯 (记者 蒋隽)
“华为用钱鼓励近万员工辞职竞岗,不但不能达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还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昨天,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就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辞职门”事件如是评价。 “华为的目的是想把员工前面的工龄一笔勾销,重新计算工龄,避免出现员工连续工作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华为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肖胜方律师解释,在华为目前离职竟岗的做法下,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华为,而是继续工作,并非真正离职,“在法律上,离职的标志是: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办理失业登记,而不是员工递交一个辞职报告就算数的。显然华为不太可能做到,近万人要同时离职,并离开一个合理的时间再回来,对于医疗事故纠纷。会对其企业运作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尽管华为自己规定工龄重新计算,即使员工本身同意,但法定大于约定,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重新计算,而要连续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于华为支付的赔偿金,则只是将以后可能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一部分提前给了劳动者。”肖胜方律师解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条件是两个概念,由于员工此前的工龄并没能一笔勾销,华为的做法只是将以后可能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一部分提前给了劳动者。“例如,一个已经在华为工作8年的员工,这次已经拿到前8年的补偿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假设在三年后又发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则前8年的年限可剔除,只得到后三年的补偿金。” 类似遭遇员工如何自保 如果有企业拷贝华为的做法,并按法律规定完成真离职程序,成功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肖胜方律师介绍:“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员工不愿辞职,企业不能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下,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除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情况,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且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已经在此单位工作十年以上,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信息时报
金融机构加班费的案例很难找。究其原因是因为是高薪行业,准入门槛高,待遇好,很多人觉得没有必要为一点加班费,跟单位闹僵。所以仲裁,起诉的案例很少。我在实务中也很少遇到。 如果真想为了加班费跟单位对簿公堂的话,其实以下的这个案例尽管不是金融机构的,但也能说明问题 tszl/ldzc/t_.htm
theme/fzsb/NewsPL.asp?id=123
你好,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不同的案件应该是不一样的
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才行啊,不能照猫画虎 (责任编辑:admin) |